《仲介公司隱瞞交易資訊,公


 


平會罰50萬元》


 



8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95年7月27日公布一則處分案,以寶田好房屋仲介有限公司(以下稱寶田公司)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涉及對消費者之欺罔,處寶田公司新台幣50萬元罰鍰,並命該公司立即停止該項違法行為



據公平會調查事實表示,『寶田公司受賣方委託,銷售其位於台中縣大甲鄉二筆土地,委託價為新台幣(以下同)一千八百六十萬元。委託期間已有買方出價二千四百萬元,高出賣方底價金額達五百四十萬元,該買方並支付三十萬元斡旋金,委託寶田公司代為向賣方議價。


但寶田公司並未本於仲介業應以誠信為原則,服務居間協調買賣雙方完成交易,反而隱瞞此一買方出價資訊,而與賣方另行簽定委託契約,將賣方另一筆土地納入銷售,委託總價改為二千七百六十萬元』,『公平會表示,如果賣方知情已有買主出價高出委託銷售價格約五百四十萬元,當無可能再與寶田公司簽一份三筆土地委託總價僅二千七百六十萬元的委託契約書。因為依該契約書約定的委託銷售總價,扣除上開已出價部分二千四百萬元,顯示第三筆土地僅值三百六十萬元,而第三筆土地的買方竟是寶田公司的親戚』。


因此,公平會認為寶田公司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隱蹣買方已出價且簽署『斡旋金收據』的重要交易訊息,而做出罰鍰五十萬元處分。


 


一、依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另依同法第41條規定,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二、本案例顯示,買方出價已達賣方委託價時,仲介業者不能隱瞞資訊,而損害賣方的權益。更不可以在資訊不公開的情況下,為自己或他人的利益,而設計使案件成交,損害了消費者應有的權益。


三、仲介業者以欺騙的手段,或隱瞞交易資訊的方法,損害消費者權益時,除了會受公平會的處分外,消費者也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的規定,向仲介公司主張依據損害額計算之1~3倍的懲罰性賠償金。但仲介業者這樣的行為,影響更大的是,不是金錢的損失,而是已失去了消費者對仲介業者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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