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九十六年度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申請須知」、「九十六年度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申請須知」,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九十六年度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申請須知」、「九十六年度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申請須知」
部 長 李逸洋
九十六年度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申請須知修正規定
一、 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利民眾申辦九十六年度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特訂定本須知。
二、 年度辦理戶數:合計三萬戶(採隨到隨辦、依序辦理,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戶數不限原分配之辦理戶數)。
三、 受理申請期間:自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九十七年六月三十日止。
四、 申請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一) 年滿二十歲。
(二) 符合下列家庭組成之一:
1、 有配偶者。
2、 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一戶者。
3、 單身年滿四十歲者。
4、 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二十歲或已滿二十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
(三) 住宅狀況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無自有住宅:申請人及其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均無自有住宅(以「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二十歲或已滿二十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之家庭組成提出申請,申請人及其戶籍內兄弟姊妹均須無自有住宅)。
2、 申請人二年內購置住宅並已辦理貸款者,且其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均無自有住宅(以「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二十歲或已滿二十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之家庭組成提出申請,申請人二年內購置住宅並已辦理貸款者,且其戶籍內兄弟姊妹均須無自有住宅)。
(四) 申請人家庭年收入、每人每月平均收入均低於下列金額:
戶籍地
|
家庭年收入
|
每人每月平均收入
|
臺北市、臺北縣縣轄市(新店市、板橋市、中和市、永和市、土城市、三重市、新莊市、蘆洲市、樹林市、汐止市)
|
新臺幣(以下同) 一四五萬元
|
五二、○八三元
|
高雄市、臺灣省轄市(基隆市、新竹市、臺中市、嘉義市、臺南市)、高雄縣鳳山市
|
一○五萬元
|
三七、四七八元
|
臺灣省(臺灣省省轄市、臺北縣縣轄市、高雄縣鳳山市除外)
|
九十四萬元
|
三三、二八一元
|
金門縣、連江縣
|
九十四萬元
|
二二、七五○元
|
五、 申請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應檢附下列書件:
(一) 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 戶口名簿影本或全戶戶籍謄本(夫妻分戶者或戶籍內之直系親屬與其配偶分戶者,應同時檢具其配偶、戶籍內直系親屬之配偶之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三) 家庭成員具備下列條件之證明文件(不具備下列條件者免附):
1、 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者手冊影本。
2、 六十五歲以上老人:戶籍謄本。
3、 原住民:戶籍謄本。
4、 列冊低收入戶: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5、 單親家庭:戶籍謄本(另依申請人之條件檢附下列文件:就學證明影本、配偶服刑證明影本、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證明影本或無謀生能力之證明)。
6、 受家庭暴力侵害者及其子女:家暴事件保護令影本、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家庭暴力防治單位轉介之文件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影本。
7、 因重大疾病致長期失業者:醫院醫師診斷證明影本。
8、 重大災害災民經相關主管機關認定者:該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四) 申請人二年內購置住宅並已辦理貸款者,檢附該住宅之建物登記簿謄本或建物權狀影本(主要用途登記應含有住宅或住字樣)。
(五) 貼足雙掛號郵資之回郵信封。
前項第三款第五目之單親家庭,指申請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時離婚滿一年、喪偶、配偶服刑一年以上、配偶失蹤達六個月以上或未曾結婚,且育有子女為未成年或年滿二十歲仍在學、無謀生能力而需照顧者。
第一項第三款第七目之重大疾病,指符合行政院衛生署最近公告之「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之疾病。
六、 申請方式:
(一) 書面申請(流程如附件二):
申請人於受理申請期間,填寫申請書並備妥第五點規定之文件,於受理截止日前,以掛號郵寄或送至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如附件三)。
(二) 申請文件以掛號郵件寄達者,其截止日之認定以郵戳為憑;其郵戳日期無法辨認者,推定投郵時間為收件前三日。
(三) 夫妻分戶者,以一人提出申請為限;另同一申請戶僅得就本貸款利息補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租金補貼三者擇一申請,申請二種以上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駁回其全部申請。
(四) 申請書取得方式:
1、 從本部營建署網站下載(網址:http://www.cpami.gov.tw)。
2、 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購買(每份工本費新臺幣十元)。
七、 申請人提出申請後,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受理後二個月內完成審查;經審查合格者,由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
八、 申請辦理購置住宅貸款程序:
(一) 辦理期限:經核定為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應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之日起一年內,檢附房地所有權狀影本、建物、土地登記簿謄本、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及與承辦貸款金融機構簽訂貸款契約,並於簽訂貸款契約之日起二個月內完成撥款手續。逾期者,以棄權論。
(二) 辦理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住宅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住宅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應在提出本貸款申請日之後或在提出本貸款申請日前二年內。
2、 建物登記簿謄本主要用途欄應含有住宅或住字樣。
3、 建物登記簿謄本登記原因欄應登記為買賣;如登記為第一次登記,則必須提出買賣之證明文件(如經公證之建築改良物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
(三) 本貸款核定戶應以申請人持有之住宅或與配偶、同戶籍之直系親屬共同持有之住宅作為本貸款之抵押擔保品。若欲以原申請書表所列符合申請條件之配偶或直系親屬持有之住宅辦理貸款時,應在向銀行辦理貸款之前,由原申請人向原受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辦理更名。
九、 承辦貸款金融機構於核撥貸款後,應將申請人所持之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收存備查;承辦貸款金融機構如駁回申請人之申請時,應書明理由通知申請人並副知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十、 購置住宅貸款額度、償還年限、優惠利率及適用對象,如附件四;承辦購置住宅貸款之金融機構,如附件五。
十一、 辦理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補貼機關應終止利息補貼;承辦貸款金融機構應將自事實發生日起至終止日期間,已撥付之補貼利息,返還補貼機關:
(一) 擁有第二戶住宅。
(二) 申請人家庭年收入超過當年度百分之五十分位點家庭之平均所得者或其家庭每月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超過本部或直轄市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標準之三點五倍以上。
(三) 經查申報資料有虛偽情事。
(四) 同時享有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租金補貼二項以上。
(五) 借款人未依約按月繳付貸款本息。
借款人有前項第五款情形,經承辦貸款金融機構轉入催收款項者,其逾期期間已撥付之補貼利息應返還補貼機關;借款人清償積欠本息且恢復正常繳息,補貼機關自正常繳息起恢復補貼。
十二、 受政府補貼購置住宅之借款人如於政府補貼利息期間將所購置住宅轉讓於配偶或直系親屬以外之第三人,應主動告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承辦貸款金融機構,其因怠於告知而得之不當得利應附加利息(按當時承辦貸款金融機構貸放利率計算)返還補貼機關。
九十六年度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申請須知修正規定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利民眾申辦九十六年度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特訂定本須知。
二、年度辦理戶數:合計五千戶(採隨到隨辦、依序辦理,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戶數不限原分配之辦理戶數)。
三、受 理申請期間:自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九十七年六月三十日止。
四、申請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一) 年滿二十歲。
(二) 符合下列家庭組成之一:
1、 有配偶者。
2、 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一戶者。
3、 單身年滿四十歲者。
4、 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二十歲或已滿二十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
(三) 申請人及其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僅持有一戶使用執照逾十年之老舊住宅;以「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二十歲或已滿二十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之家庭組成提出申請者,申請人及其戶籍內之兄弟姊妹須僅持有一戶住宅)。
(四) 申請人家庭年收入、每人每月平均收入均低於下列金額:
戶籍地
|
家庭年收入
|
每人每月平均收入
|
臺北市、臺北縣縣轄市(新店市、板橋市、中和市、永和市、土城市、三重市、新莊市、蘆洲市、樹林市、汐止市)
|
新臺幣(以下同) 一四五萬元
|
五二、○八三元
|
高雄市、臺灣省轄市(基隆市、新竹市、臺中市、嘉義市、臺南市)、高雄縣鳳山市
|
一○五萬元
|
三七、四七八元
|
臺灣省(臺灣省省轄市、臺北縣縣轄市、高雄縣鳳山市除外)
|
九十四萬元
|
三三、二八一元
|
金門縣、連江縣
|
九十四萬元
|
二二、七五○元
|
五、申請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應檢附下列書件:
(一) 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 戶口名簿影本或全戶戶籍謄本(夫妻分戶者或戶籍內之直系親屬與其配偶分戶者,應同時檢具其配偶、戶籍內直系親屬之配偶之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三) 修繕住宅之建物登記簿謄本或建物權狀影本(主要用途登記應含有住宅或住字樣)。
(四) 家庭成員具備下列條件之證明文件(不具備下列條件者免附):
1、 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者手冊影本。
2、 六十五歲以上老人:戶籍謄本。
3、 原住民:戶籍謄本。
4、 列冊低收入戶: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5、 單親家庭:戶籍謄本(另依申請人之條件檢附下列文件:就學證明影本、配偶服刑證明影本、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證明影本或無謀生能力之證明)。
6、 受家庭暴力侵害者及其子女:家暴事件保護令影本、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家庭暴力防治單位轉介之文件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影本。
7、 因重大疾病致長期失業者:醫院醫師診斷證明影本。
8、 重大災害災民經相關主管機關認定者:該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五) 貼足雙掛號郵資之回郵信封。
前項第四款第五目之單親家庭,指申請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時離婚滿一年、喪偶、配偶服刑一年以上、配偶失蹤達六個月以上或未曾結婚,且育有子女為未成年或年滿二十歲仍在學、無謀生能力而需照顧者。
第一項第四款第七目之重大疾病,指符合行政院衛生署最近公告之「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之疾病。
六、申請方式:
(一) 書面申請(流程如附件二):
申請人於受理申請期間,填寫申請書並備妥第五點規定之文件,於受理截止日前,以掛號郵寄或送至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如附件三)。
(二) 申請文件以掛號郵件寄達者,其截止日之認定以郵戳為憑;其郵戳日期無法辨認者,推定投郵時間為收件前三日。
(三) 夫妻分戶者,以一人提出申請為限;另同一申請戶僅得就本貸款利息補貼、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租金補貼三者擇一申請,申請二種以上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駁回其全部申請。
(四) 申請書取得方式:
1、 從本部營建署網站下載(網址:http://www.cpami.gov.tw)。
2、 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購買(每份工本費新臺幣十元)。
七、申請人提出申請後,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受理後二個月內完成審查;經審查合格者,由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
八、申請辦理修繕住宅貸款程序:
(一) 辦理期限:經核定為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應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之日起二個月內,檢附房地所有權狀影本、建物、土地登記簿謄本、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及與承辦貸款金融機構簽訂貸款契約,並完成撥款,逾期者,以棄權論;另應於撥款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住宅修繕,並檢附修繕前後之照片予承辦貸款金融機構備查。
(二) 本貸款核定戶應以申請人、配偶或同戶籍之直系親屬持有之住宅作為抵押擔保品。
九、 承辦貸款金融機構於核撥貸款後,應將申請人所持之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收存備查;承辦貸款金融機構如駁回申請人之申請時,應書明理由通知申請人並副知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十、 修繕住宅貸款額度、償還年限、優惠利率、適用對象及補貼利率,如附件四;承辦修繕住宅貸款之金融機構,如附件五。
十一、 辦理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補貼機關應終止利息補貼;承辦貸款金融機構應將自事實發生日起至終止日期間,已撥付之補貼利息,返還補貼機關:
(一) 擁有第二戶住宅。
(二) 家庭年收入超過當年度百分之五十分位點家庭之平均所得者或其家庭每月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超過本部或直轄市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標準之三點五倍以上。
(三) 經查申報資料有虛偽情事。
(四) 同時享有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租金補貼二項以上。
(五) 借款人未依約按月繳付貸款本息。
(六) 未於撥款之日起六個月內檢附修繕前後之照片予承辦貸款金融機構備查。
借款人有前項第五款情形,經承辦貸款金融機構轉入催收款項者,其逾期期間已撥付之補貼利息應返還補貼機關;借款人清償積欠本息且恢復正常繳息,補貼機關自正常繳息起恢復補貼。
十二、 受政府補貼修繕住宅之借款人如於政府補貼利息期間將該住宅轉讓於配偶或直系親屬以外之第三人,應主動告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承辦貸款金融機構,其因怠於告知而得之不當得利應附加利息(按當時承辦貸款金融機構貸放利率計算)返還補貼機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