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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使用同一建築執照,並取得同一使用
執照,一般為大樓或中庭之集合式住宅。
但有些非中庭式透天,礙於法規之限制
(如:102.10.21變更臺南市安南區都市計畫
(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案p.508應實施市
地重劃範圍內除九分子市地重畫區外,
建築基地最小面寬不得低於6公尺。),
而以兩戶以上之建築物以同一基地申
請建築。
依規定同一基地上多幢建物(共照),
其若不能指出實際共用部分,則不適
用主張專有部分。當出售其建物與該
筆土地持分時,他幢(戶)之所有人可
主張因土地共有,依土地法第34-1條
,有優先承購權。白話說若該批建案
共有10戶,基地未分割,為共有持分
時,出售其中1戶,其餘9戶有
優先購買權(能指出專有部分除外)。
當出售時沒通知同基地之共有人,
將可能被他共有人提起侵權告訴,
而須負損害賠償。
圖為同一筆建地蓋兩戶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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