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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同使用同一建築執照,並取得同一使用

執照,一般為大樓或中庭之集合式住宅

 

    但有些非中庭式透天,礙於法規之限制

(:102.10.21變更臺南市安南區都市計畫

(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案p.508應實施市

地重劃範圍內除九分子市地重畫區外,

建築基地最小面寬不得低於6公尺。)

而以兩戶以上之建築物以同一基地申

請建築。

 

   依規定同一基地上多幢建物(共照)

其若不能指出實際共用部分,則不適

用主張專有部分。當出售其建物與該

土地持分時,他幢()之所有人可

主張因土地共有,依土地法第34-1

,有優先承購權。白話說若該批建案

共有10戶,基地未分割,為共有持分

時,出售其中1戶,其餘9戶有

優先購買權(能指出專有部分除外)

   當出售時沒通知同基地之共有人,

將可能被他共有人提起侵權告訴,

而須負損害賠償。

 

擷取

圖為同一筆建地蓋兩戶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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