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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袋地通行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二、本要點所稱「袋地」,指非因其使用權人任意行為,而與公路無適宜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之土地;或雖與公路有聯絡,其聯絡並不適宜、不敷建築基本需求或通行有困難,致不能為通常使用之土地。

四、私有袋地之形成係緣於土地一部之讓與或分割,或數宗私有土地同屬一人所有,讓與其一部或同時分別讓與數人者,應依民法第七百八十九條規定辦理。

七、辦理機關同意通行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通知申請人繳納通行償金及填具切結書承諾下列事項:(通知函範例格式如附件一、二,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三、四)

() 國有土地僅供通行,倘需申請袋地之建築執照,絕不將國有土地列入其建築基地範圍。

() 因通行或設置通行相關設施損害他人或辦理機關權益者,申請人自行負責處理。

() 通行範圍遭他人占用或妨礙時,屬原住民申請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範圍者,申請人應取得占用人之書面同意申請通行,其餘土地,申請人自行排除。

() 申請人需於國有土地設置通行相關設施者,應先徵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辦理機關同意。相關設施之設置費用、施工安全及維護管理責任均由申請人負擔。

() 申請人申請提前返還國有土地時,相關設施除辦理機關同意保留並經申請人贈與國有者得免移除外,均依辦理機關通知如期騰空,返還國有土地。

() 繳納通行償金後,相關退款作業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 袋地日後如有其他通路,願主動通知辦理機關並無條件配合辦理機關收回國有土地,絕不要求任何補償。

() 國有土地日後如有公用需要或依規定處分,申請人配合辦理機關辦理管理機關變更或所有權移轉,絕不提出異議及要求任何補償。

() 袋地日後如有所有權或使用權移轉致通行權人變更時,申請人絕不以已非袋地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為由,申請退還已繳納之償金;尚未繳納之分期償金,申請人應與袋地所有權或使用權之受讓人會同申請變更通行權人名義及分期付款方式,或由雙方協議其中一方一次繳清償金,未辦理者,仍由申請人繼續按期繳納,絕不提出異議。

               辦理機關通知申請人繳納通行償金及填具切結書時,國有土地已受理涉及管理權變更或所有權移轉案件者,辦理機關應併前項通知函告知申請人。

八、通行償金依下列規定計收:

() 僅提供通行者:按同意通行當期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一次計收五十年,得准分期繳納,期限屆滿後不再收取償金。

() 提供指定袋地建築線,核發建築執照者:按同意通行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之百分之三十,加計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六十年之總金額,一次計收,不得分期繳納,期限屆滿後不再收取償金。

()   通行期間,通行權人要求變更通行位置時,應重新依規定申請並計收償金。

()   同一範圍之國有土地,經分別受理申請通行者,應逐案計收償金。

十三、依民法其他相鄰關係規定申請使用國有非公用土地案件,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視個案情形準用本要點規定辦理,其中償金部分,按同意使用當年期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一次計收五十年,得准分期繳納。

 

附件一(僅提供通行)

 

 2

 

 

附件三(僅提供通行)

                                                 申請通行國有土地切結書(格式稿)

 3

 

 

附件四(提供指定袋地建築線)

                                                 申請通行國有土地切結書(格式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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