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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第20條規定

二十、房地轉讓條件

 

(一)買方繳清已屆滿之各期應繳款項者,於本契約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如欲將本契約轉讓他人時,必須事先以書面徵求賣方同意,賣方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二)前款之轉讓,除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轉讓免手續費外,賣方得向買方收取本契約房地總價款千分之___(最高以千分之一為限)之手續費。

若有違上述規定依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循民事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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