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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稅務局表示:土地位於非都市計畫區,

經編定為特定農業區內之交通用地,供省道使用,

在尚未被徵收前移轉,無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該局指出: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

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準用被徵收之土地,免徵

土地增值稅。其立法意指係公共設施保留地被徵

收既免徵土地增值稅,徵收前之移轉亦應免稅,

以為租稅公平。所以,適用上述免徵土地增值稅

之土地,必須符合「係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

設施保留地,且該公共設施保留地將由政府以徵

收方式取得」之要件。

至於非都市土地之交通用地,非屬依都市計畫法

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

應無前述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2014-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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