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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稅務局表示: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但供公共

通行之既成巷道土地,自願按徵收補償地價的價格出售給

政府,因住宅區非屬都市計畫道路,因此,無免徵土地增

值稅之適用。

該局指出:內政部於85年間曾有會議結論:「既成道路如

屬都市計畫住宅區、商業區或其他使用分區之土地,徵收

作為道路使用,因與都市計畫法第52條(公共設施用地)

規定不符。惟上開屬都市計畫住宅區、商業區或其他使用分

區之既成道路,如確有徵收作道路使用之需要,應依法先行

變更都市計畫為道路用地後,再行辦理徵收,以資適法。」

因此,納稅人持有之土地,其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為住宅區,

在未完成都市計畫變更程序前,還不是屬於土地稅法第39條

第3項所稱「依法得徵收之私有土地」,縱自願按徵收補償

地價售給政府,仍無法免徵土地增值稅。2014-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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