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後百貨公司贈品活動上限調高到500萬,可以送房子啦!
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資料 103年8月21日
公平交易委員會103年8月20日第1189次委員會議決議修正「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贈品贈獎促銷額度案件之處理原則」,修正重點為:事業辦理贈獎活動,其全年贈獎總額上限,依其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多寡,由原規定之上限金額調高1.5倍;以及事業辦理贈獎活動,其最大獎項金額上限,由原規定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勞動部)公布之每月基本工資的120倍(以現行每月基本工資19,273元計算,約為231萬元),調整放寬為新臺幣500萬元。
公平會表示,該處理原則之訂定係為有效處理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3款,以利誘之方法使競爭者之交易相對人與自己交易之行為之不公平競爭案件,於84年訂定發布、94年修正部分規定,惟該處理原則自前次修正以來,迄今業已逾8年,期間歷經國內經濟環境及產業結構變遷,故於本(103)年度進行檢討及修正作業,並請相關產業團體就該處理原則提供修正意見,俾利配合產業現況檢討修正。另考量原規定事業辦理贈獎活動最大獎項金額上限係以每月基本工資為計算基礎,惟經衡量⋯⋯近年國民所得與該處理原則訂定時之數據相較成長為近2倍,爰放寬以新臺幣500萬元為最大獎項金額上限。
公平會並表示,本次修正後,事業辦理贈獎,如事業上一會計年度之銷售金額在新臺幣30億元以上者,其全年贈獎總額之上限為新臺幣6億元;如事業上一會計年度之銷售金額超過新臺幣7億5千萬元,未滿新臺幣30億元者,其全年贈獎總額之上限為銷售金額的五分之一;如事業上一會計年度之銷售金額在新臺幣7億5千萬元以下者,其全年贈獎總額之上限為新臺幣1億5千萬元。又事業辦理贈獎,其最大獎項之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500萬元。
公平會最後表示,該會向來重視事業辦理贈品贈獎促銷活動對於市場交易秩序之影響,雖然此次該處理原則之修訂,放寬全年贈獎總額及最大獎項金額上限,減少對事業經營自由之干涉,惟仍請事業遵守該處理原則相關規定,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3款規定。
(承辦單位:服務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127、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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