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臺南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業經臺南市議會三讀通過!
2014-11-07
臺南市政府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條例第5條修正條文,業經
103年6月4日總統令公布,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同條
例第6條規定,於修正後房屋稅稅率範圍內,分別規定房屋稅
徵收率,提經當地議會通過實施。
該局進一步說明,修正「臺南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業經
臺南市議會三讀通過,自103年7月1日施行,房屋稅徵收率分
別為住家用、非住家用:
1.住家用: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用房屋為1.2%;非自住用
房屋為1.5%。
2.非住家用:營業用房屋為3%;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
事務所房屋為3%;人民團體等非營業用房屋為2%;合法登
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按營業用房屋減半課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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