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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1.21總統令華總一義字第1 0 4 0 0 0 0 5 6 1 1 號

104.01.06立法院三讀通過「所得稅法」第15條修正案

今1月6日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第16次會議三讀通過「所得稅法」第15條修正案,修正我國綜合所得稅夫妻所得計算稅額方式。
  財政部說明,現行所得稅法第15條有關夫妻非薪資所得強制合併計算,較之單獨計算稅額,增加其稅負部分,經司法院釋字第696號解釋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2年時(103119)失其效力。該部爰擬具所得稅法第15條修正草案,規定自10311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各類所得,除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外,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及計算稅額;其稅額計算方式,除維持現行(1)夫、妻及受扶養親屬各類所得合併計算稅額,及(2)夫或妻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夫、妻及受扶養親屬其餘各類所得合併計算稅額之方式外,新增(3)夫妻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之方式,由納稅義務人就前開3種計算方式擇一適用,並自10311日起實施。
  財政部表示,上開修正草案業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俟經 總統公布後,納稅義務人於1045月辦理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即可適用,受益家庭戶數估計約65萬戶,可增加渠等可支配所得約151億元。另該部將配合修正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稅額試算相關書表與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程式,俾利納稅義務人於1045月辦理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此一修正條文對於目前房屋買賣之財產交易所得申報或預售屋權利移轉之資本利得申報皆可適用。對於一方有薪資收入配偶無薪資收入者,可以將該房產轉置配偶名下再行出售(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持有超過2年,則無奢侈稅)或者夫妻雙方都有薪資所得若該處份資產資本利得相當高則分別贈予一半至配偶名下再處份也降低其累進之稅率。預售屋處份方式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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