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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通過「公平交易法修正草案」

 

            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資料   104年1月23日

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議之「公平交易法修正草案」,於昨(22)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將咨請總統公布後施行。本法案之修正,將使我國市場競爭法制更為完善,對於企業經營及競爭環境均有所幫助。

公平會表示,「公平交易法修正草案」對現行公平交易法作全面檢視及修正,是該法立法20餘年以來範圍最廣、規模最大,也影響最深之修法。公平會自92年即開始研議,歷年來曾召開十數場外部意見徵詢會議(如公聽會、座談會、部會協商會議等),內部會議則超過百場,並邀請22位學者專家進行書面審查;經廣徵產、官、學各界意見後,陳報行政院審查通過並送請立法院審議。另外,多位立法委員如丁守中、黃昭順、蘇震清、潘孟安等人,亦相當關注公平交易法之修正議題,分別提出不同之修正提案,包括結合申報規定、聯合行為規範、搜索扣押及救濟程序等。

以上多項提案經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併案審查完竣,經朝野協商再修正結合規定並刪除搜索、扣押條文,昨日立法院院會進行二、三讀程序,最終通過公平交易法修正條文計7章50條條文,實質修正比例達7成。其中主要之修正內容要點有:

一、  在結合相關規定方面:

(一)明定關係企業(含兄弟公司)之持股及銷售金額應併同計算;

(二)將自然人或團體有控制性持股之情形納入結合規範,須事前向公平會提出申報;

(三)公平會得擇定行業分別公告銷售金額門檻。

二、  在聯合行為相關規定方面:

(一)增訂合意推定條款,明文規定得依市場狀況、商品或服務特性、成本及利潤考量、行為經濟合理性等相當依據之因素推定聯合行為之合意存在;

(二)增加聯合行為例外許可之概括條款,未來只要是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之聯合行為,均可向公平會提出申請,不再侷限於特定型態。

三、  在調查權限方面:增訂中止調查制度,藉由事業之主動停止、改正以及行政機關之監督等措施,能更快速消弭可能持續傷害市場秩序之行為。

四、  在罰則方面:

(一)依據不同違法行為類型,訂定不同之罰鍰額度,將限制競爭行為之罰鍰額度提高為現行規定之2倍,並且將裁處權時效由一般之3年延長為5年。

(二)對於同業公會或其他事業團體之違法行為,除了處分公會或團體外,並得對實際參與之成員予以併罰,避免個別事業脫免責任。

五、  增訂免除訴願程序條款,未來對於公平會依公平交易法作成之處分,應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向司法機關提起救濟。

不過公平會也表示,多年來審慎研議與極力爭取之搜索、扣押權限條文,最終仍遭刪除而未能通過,對此感到遺憾。由於搜索、扣押為目前世界多國競爭法機關用以取得違法行為事證之重要手段,公平會未來將再努力溝通與說服社會各界,適時爭取立法。

公平會最後指出,本次修法為公平交易法實施20餘年來變動幅度最大的一次,面對國內外經濟環境丕變,配合國際趨勢修法,乃有所必要。本修正草案待總統公布施行後,將讓我國競爭法規範邁向新的里程碑;公平會也會持續對外進行宣導及倡議,讓企業及人民能確實瞭解新的法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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