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1959  如果土地違反使用,譬如:農地挖土去賣現況變成池塘或蓋成工廠使用

,對於現持有者有何罰則?

依據

 

區域計畫法

第15條

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不屬第十一條之非都市土地,應由有關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按照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

 

,並編定各種使用地,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管制。變更之程序

 

亦同。其管制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非都市土地分區圖,應按鄉、鎮 (市) 分別繪製,並利用重要建築或

地形上顯著標誌及地籍所載區段以標明土地位置。

第21條

 

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由該管直轄市、縣 (市) 政府處

 

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

 

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

 

前項情形經限期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而不遵從者,

 

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

 

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地上物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前二項罰鍰,經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第22條

違反前條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除依行

政執行法辦理外,並得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都市計畫法

第79條

 

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或從事建造、採取土石、變更地形

 

,違反本法或內政部、直轄市、縣 (市) (局) 政府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

 

者,當地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得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

 

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

 

、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不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得按次

 

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

 

其費用由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前項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依第八十一條劃定地區範圍實施禁建地區,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第80條

 

不遵前條規定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除應依法

予以行政強制執行外,並得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玩稅高手 的頭像
    玩稅高手

    玩稅高手bill080的部落格

    玩稅高手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