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房地交易所得稅概論  --課徵時機與方式_頁面_3.jpg  房地合一稅放寬繼承部分--納稅義務人交易因繼承取得

之房屋、土地,適用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規定之原則

中華民國104819台財稅字第10404620870號財政部

 

一、        納稅義務人10511日以後交易因繼承取得

之房屋、土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非屬所得稅法

4條之41項各款適用範圍,應依同法第14條第1項第7

類規定計算房屋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

額,於同法第71條規定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

(即依舊制隔年申報財交稅)

() 交易之房屋、土地係納稅義務人於10311日之

次日至1041231日間繼承取得,且納稅義務人及被

繼承人持有期間合計在2年以內。

 

() 交易之房屋、土地係被繼承人於1041231日以

前取得,且納稅義務人於10511日以後繼承取得。

 

二、        前點交易之房屋、土地符合所得稅法4條之5

1項第1款規定之自住房屋、土地者,納稅義務人

擇依同法第14條之4規定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並依

同法第14條之5規定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

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繳納所得

稅。

(即亦可選擇依新制申報)

 

三、        納稅義務人未依前點規定期間內申報,但於房

屋、土地交易日之次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前依

所得稅法14條之4規定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並自

動補報及補繳稅款,稽徵機關應予受理,惟應認屬逾期申

報案件,依同法第108條之21項有關未依限申報規定處罰

;該補繳之稅款,得適用稅捐稽徵法48條之1規定,免

所得稅法108條之22項規定處罰及加徵滯納金。惟應

依各年度1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

計利息,一併徵收。

(即若是到隔年報稅時才要採用新制報稅者,接受但須加計利息)

四、        納稅義務人已依第二點規定選擇按所得稅法14

條之4及第14條之5規定計算及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

於房屋、土地交易日之次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前,

得向稽徵機關申請註銷申報,並依同法第14條第1項第7

規定計算房屋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

於同法第71條規定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

(即若在交易完成日30日內採新制報稅者,於隔年5月申報綜所

稅時得申請註銷申報,改報綜合所得稅)

 

部  長 張盛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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