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中華民國104年9月16日
台財稅字第10400128120號
台財稅字第10400128120號
財政部令
一、 原供住家使用之房屋,作為從事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登記場所,惟實際
交易均於網路交易平台完成,且該房屋未供辦公或堆置貨物等其他營業使用者,仍
准繼續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其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用
地,亦准繼續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二、 廢止本部94年10月28日台財稅字第09404576540號令。
部 長 張盛和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