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理由及內容
一、變更理由
臺南市未改建之眷村土地分散於全市各重要區位,且多半因低度利用
而造成地區發展瓶頸,牽動整體都市未來空間發展甚鉅。為提昇都市整體
發展及眷地資源合理利用,誘發周邊地區的成長以形塑都市再發展價值,
故市府與國防部合作辦理「臺南市未改建眷村土地整體規劃專案」,配合
各未改建眷村之區位條件及潛力限制,界定再開發定位,並依據「臺南市
未改建眷村土地整體規劃專案」內容,辦理本案之細部計畫變更作業,說
明如下:
(一)兵工配件廠
本計畫區於99 年6 月發布實施之「變更臺南市北區都市計畫(主
要計畫)通盤檢討案」暨「變更臺南市北區都市計畫(細部計畫)
通盤檢討案」已完成土地使用分區變更,惟商業區及觀光藝文商業
專用區部份尚未訂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與都市設計規範,故本
案配合「臺南市未改建眷村土地整體規劃專案」內容,進行土地使
用分區管制要點與都市設計規範之擬定,以提昇地區整體環境品質
並強化未改建眷村土地整體開發效益。
(二)自強新村
本計畫區係配合「臺南市未改建眷村土地整體規劃專案」內容
對本區為林蔭休閒景觀商業機能區之定位,為達成提昇本地區商業
使用機能之目標,辦理本案細部計畫變更作業,並進行土地使用分
區管制要點與都市設計規範之擬定,以整合綠園道周邊特性,延續
林森路公園道休閒商業活動,符合地區發展需求。
二、變更內容
(一)兵工配件廠
本計畫區現行細部計畫尚未訂定「商131」商業區及觀光藝文商
業專用區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及都市設計規範,故依據規劃構
想及未來整體開發原則,研擬本計畫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與都
市設計規範,及增訂開發附帶條件。此外,因「商131」商業區及觀
光藝文商業專用區內仍有零星私有地主,考量土地開發之公平性並
保障私有地主權益,私有地需依變更回饋規定辦理開發。
(二)自強新村
本計畫區依循「臺南市未改建眷村土地整體規劃專案」之規劃
成果,為達成提昇本地區商業使用機能之目標,故配合「臺南市未
改建眷村土地整體規劃專案」對本區為林蔭休閒景觀商業機能區之
定位,變更原住宅區為商業區,以整合綠園道周邊特性,延續林森
路公園道休閒商業活動,符合地區發展需求。
本計畫區變更內容包括變更「住三」住宅區及計畫道路為商業
區「商四(141)」與計畫道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