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去年12月,新法《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文後簡稱《納保法》)生效,首次立法保障國家不可對民眾「基本生活費」課稅。今日,財政部公告107年度基本生活費,比去年的調高了5000元。加上本週將修法生效的《納保法》子法《納保法施行細則》,預計將有177萬戶能因此減稅。

基本生活費提高5000元,2019年5月報稅就能適用

《納保法》去年12月28日上路,其中的第4條,首次立法保障國家不可對民眾「維持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課稅,因此財政部將訂立「基本生活費」,部分民眾可以適用「基本生活費不課稅」。

《經濟日報》報導,安永會計師楊建華表示,只要「基本生活費總額」大於「免稅額+扣除額」時,差額部分,就得在綜合所得總額中予以扣除。

因此,綜合所得總額「扣除」就分成兩種方式:

  1. 適用「基本生活費」:
    基本生活費總額-(免稅額+扣除額)=差額,如果差額為正,就可以適用「基本生活費不課稅」。
    而所要繳的綜合所得稅=(綜合所的總額-差額)*稅率。
  2. 不適用「基本生活費」:
    基本生活費總額-(免稅額+扣除額)=差額,如果差額為負,則不適用「基本生活費不課稅」。
    所要繳的綜合所得稅=綜合所的總額-(免稅額+扣除額)*稅率。

若適用「基本生活費」,「基本生活費用」越高、「免稅額+扣除額」越低,兩者的差額就越高,能從「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的額度也越高,也對納稅人越有利。

而根據《納保法》,「基本生活費」是依主計總處最近1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的60%計算。以106年度標準計算,每人不課稅的保障額應為16.6萬元。《中央社》報導,根據今年8月發佈的107年度資料,每人基本生活費用推算為17萬537元,四捨五入後為17.1萬元,較去年標準增加5000元。財政部今天正式公告,107年度基本生活費用為17.1萬。

修正《納保法》,排除20萬「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但,針對「基本生活費」中「扣除額」到底該是哪些,有過不同討論。根據財政部107年度資料,目前綜合所得稅所有「扣除額」項目如下:

  • 標準扣除額:每人12萬,配偶合報兩人24萬
  • 薪資特別扣除額(是針對薪資所得者提供的項目,因為上班也必須付出一些成本,比如治裝費、交通費等,「薪資基本扣除額」用意在讓薪資所得者扣除上班的基本開銷):薪資所得者每人20萬
  •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每戶上限27萬
  •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在學學生每人2.5萬
  •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學齡前幼兒每人12萬
  •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者每人20萬

2017年9月,《納保法》的子法《納保法施行細則》公告時,規定「基本生活費」中的「扣除額」只計入「標準扣除額」和「薪資特別扣除額」。

 但綜合《ETtoday》《聯合報》報導,財政部今年8月底,預告修正《納保法施行細則》,研議修改基本生活費用中「扣除額」的計算方式,因外界無太大異議,決定維持預告版本,這項修法將在本週公告,正式上路。根據預告的修法內容,未來計算基本生活費時,不再計入20萬的「薪資特別扣除額」,有利納稅人。

《鉅亨網》報導,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吳蓮英解釋,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及幼兒學前等特別扣除額,本來就是為支應他們生活所需而設的扣除額,因此屬基本生活費用性質。而儲蓄投資特別扣除是基於鼓勵儲蓄目的,就金融機構存款利息所得,在限額內免稅,該部分免稅所得仍屬可支應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的所得。

177萬戶受惠,扶養人數較多的民眾受惠大

財政部之前估算,《納保法施行細則》上路後約有149萬戶可享有減稅利益,但當時是以每人基本生活費16.6萬元計算。隨著基本生活費金額調高為17.1萬元後,受惠戶數也隨之增加。

根據財政部今年預估,基本生活費用調高為17.1萬元後,約有177萬戶可享有減稅利益,其中以單薪、扶養人數較多的納稅義務人受益最大。稅損則從42.56億元,預估將增加至55億元。

 《聯合報》以1家4口,家長1人單薪,育有2名大學生子女、儲蓄1萬元、家中沒有身心障礙家屬為例,計算新舊制差別:

 

現制

新制

免稅額

35.2萬(8.8萬*4人)

35.2萬(8.8萬*4人)

標準扣除額

24萬(配偶合報2人24萬)

24萬(配偶合報2人24萬)

薪資特別扣除額

20萬(受薪者每人20萬)

新制中不納入計算,無

儲蓄投資扣除額

舊制中不納入計算,無

1萬

教育學費扣除額

舊制中不納入計算,無

5萬(2.5萬*2名小孩)

幼兒學前扣除額

舊制中不納入計算,無

沒有學前幼童,無

身心障礙扣除額

舊制中不納入計算,無

沒有身心障礙家屬,無

合計「免稅額+扣除額」

79.2萬

65.2萬

「基本生活費」總額

66.4萬(16.6萬*4人)

68.4萬(17.1萬*4人)

基本生活總額 (免稅額+扣除額)

-12.8萬
結果為負,無法適用「基本生活費不課稅」

3.2萬
結果為正,適用「基本生活費不課稅」,可從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3.2萬

依照財政部台北國稅局,107年度的免稅額部分「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一人8.8萬、「年滿70歲之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尊親屬」一人為13.2萬;薪資扣除額一人20萬(全年薪資所得總額未達者,僅得就其全年薪資所得總額全數扣除。)

 

納保法細則說明及案例-2_頁面_3.jpg

納保法細則說明及案例-2_頁面_2.jpg

納保法細則說明及案例-2_頁面_1.jpg

納保法細則說明及案例-2_頁面_4.jpg

納保法細則說明及案例-2_頁面_5.jpg

納保法細則說明及案例-2_頁面_6.jpg

基本生活費差額扣除.jpg

 

 

新聞來源: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玩稅高手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