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新版預售屋契約六大重點解析
一、預售屋買賣契約中之停車位 屬「約定專用」非「專有部分」,車位不再
持分土地。
二、預售屋不得使用有損建築結構安全或有害人體安全健康之輻射鋼筋、石
棉、電弧爐煉鋼爐碴(石)、未經處理之海砂等材料或其他類似物。
三、非經買方同意,不得以同級品之名義變更建材設備或以附件所列舉品牌
以外之產品替代。除因不可歸責之事由,致無法供應原建材設備者,其
所更換之建材設備之價值、效用及品質不低於原約定之建材設備或補償
價金者,不在此限。
四、法定空地之所有權應登記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有,並為區分所有權人
共用。
五、共有部分之屋頂突出物及屋頂避難平台,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
六、地下層停車位面積計算,需將「其他項目」之面積(電梯機房、儲藏室、
電氣室等)扣除,算出正確的「停車位」面積。
消費者,簽約前應逐條詳閱契約內容,若與「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未符合,可請求建商及代銷公司改正或拒絕簽約;並呼籲建商及代銷公司,契約應符合「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違者將限期改正,未改正者將依消保法第56條之1裁處3萬至50萬元。
中華民國109 年12 月25 日
台內地字第1090147669 號
主 旨: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規定,
並廢止一百零八年五月二日台內地字第一○八○二六二一八三號公告修正
之第十一點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 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及行政院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日
院臺消保字第一○九○二○○一九四號函核定。
公告事項:附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規定
部 長 徐國勇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規定修正
壹、應記載事項
四、房地出售面積及認定標準
(一)土地面積:
買方購買「_」_戶,其土地持分面積_平方公尺(_坪),應有權利範圍為
_,計算方式係以專有部分面積_平方公尺(_坪)占區分所有全部專有部分
總面積_平方公尺(_坪)比例計算(註:或以其他明確之計算方式列明),
如因土地分割、合併或地籍圖重測,則依新地號、新面積辦理所有權登記。
(二)房屋面積:
本房屋面積共計_平方公尺(_坪),包含:
1、專有部分,面積計_平方公尺(_坪)。
(1)主建物面積計__平方公尺(_坪)。
(2)附屬建物面積計_平方公尺(_坪)。包括:
□陽臺__平方公尺(__坪)。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前已申請建造執照者,其屋簷__平方
公尺(__坪)及雨遮__平方公尺(__坪)。
2、共有部分,面積計_平方公尺(_坪)。
3、主建物面積占本房屋得登記總面積之比例_%。
(三)前二款所列面積與地政機關登記面積有誤差時,買賣雙方應依第六點規定互為
找補。
五、共有部分項目、總面積及面積分配比例計算
(一)本房屋共有部分項目包含□不具獨立權狀之停車空間、□門廳、□走道、□樓梯
間、□電梯間、□電梯機房、□電氣室、□機械室、□管理室、□受電室、□幫浦
室、□配電室、□水箱、□蓄水池、□儲藏室、□防空避室(未兼作停車使用)、
□屋頂突出物、□健身房、□交誼室、□管理維護使用空間及其他依法令應列入共有
部分之項目(__)。
(二)本「__」共有部分總面積計__平方公尺(__坪);專有部分總面積計__平方公尺
(__坪)。前款共有部分之權利範圍係依買受專有部分面積與專有部分總面積之比
例而為計算(註:或以其他明確之計算方式列明),其面積係以本「__」共有部
分總面積乘以該權利範圍而為計算。
十、地下層、屋頂及法定空地之使用方式及權屬
(一)地下層停車位
本契約地下層共_層,總面積_平方公尺(_坪),扣除第五點所列地下層不具
獨立權狀之停車空間以外之共有部分及依法令得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其餘面積
_平方公尺(_坪),由賣方依法令以停車位應有部分(持分)設定專用使用權
予本預售屋承購戶。
(二)法定空地
本建物法定空地之所有權應登記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有,並為區分所有權人共
用。但部分區分所有權人不需使用該共有部分者,得予除外。
(三)屋頂平臺及突出物
共有部分之屋頂突出物及屋頂避難平台,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除法令另有規定
外,不得作為其他使用。
(四)法定空地、露臺、非屬避難之屋頂平臺,如有約定專用部分,應於規約草約訂定
之。
十一、建材設備及其廠牌、規格
(一)施工標準悉依核准之工程圖樣與說明書及本契約附件之建材設備表施工,除經買
方同意,不得以同級品之名義變更建材設備或以附件所列舉品牌以外之產品替代,
但賣方能證明有不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致無法供應原建材設備,且所更換之建
材設備之價值、效用及品質不低於原約定之建材設備或補償價金者,不在此限。
(二)賣方建造本預售屋不得使用有損建築結構安全或有害人體安全健康之輻射鋼筋、
石棉、電弧爐煉鋼爐碴(石)、未經處理之海砂等材料或其他類似物。
(三)前款材料之檢測,應符合檢測時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或主管機關所定之檢測規範,如
有造成買方生命、身體、健康及財產之損害者,仍應依法負責。
(四)賣方如有違反前三款之情形,雙方同意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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