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10 年1 月7 日
台財稅字第10904681890 號
主 旨:預告訂定「一百零九年度個人捐贈公共設施保留地或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
列報列舉扣除金額之計算基準」。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財政部。
二、 訂定依據:所得稅法第十七條之四第二項及個人以非現金財產捐贈列報扣除金額之計
算及認定標準第二條第二項。
三、 「一百零九年度個人捐贈公共設施保留地或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列報列舉
扣除金額之計算基準」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財政法規-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網站(網址:https://law-out.mof.gov.tw/)「草案預告」項下網頁及「公共政策網路參
與平臺」之「眾開講」(網址: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 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 日內陳述意見或
洽詢:
(一) 承辦機關:財政部賦稅署。
(二) 地址:臺北市羅斯福路6 段142 巷1 號。
(三) 電話:(02)23228000。
(四) 傳真:(02)23969038。
(五) 電子信箱:b0@mail.mof.gov.tw。
(六) 「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
部 長 蘇建榮
附件
財政部公告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主 旨:訂定「一百零九年度個人捐贈公共設施保留地或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列報
列舉扣除金額之計算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所得稅法第十七條之四第二項及個人以非現金財產捐贈列報扣除金額之計算及認定標
準第二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一百零九年度個人以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或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
之土地捐贈,未提出實際取得成本之確實憑證者,其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
款第二目之1 規定列報捐贈列舉扣除之金額,以捐贈時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十六計算

部 長 蘇建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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