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台財稅字第11104688310號
訂定「一百十一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並自即日生效。
附「一百十一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
代理部長 阮清華
一百十一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
一、固定資產:必要損耗及費用減除
百分之四十三;但僅出租土地之收入,只得
減除該土地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不得減除
百分之四十三。
二、農地:出租人負擔水費者減除
百分之三十六;不負擔水費者減除百分之三。
三、林地:出租人負擔造林費用或生產費用
者減除百分之三十五;不負擔造林費用者,
其 租金收入額悉數作為租賃所得額。
全站熱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