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108年7月5日司法院釋字第779號解釋,落實憲法保障平等權意旨;另配合實務作業檢討,財政部擬具「土地稅法部分條文」修法案,在朝野立委共識下,今(21)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第13次會議三讀通過,俟總統公布後施行。
財政部說明,上開土地稅法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非都市土地被徵收前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要件,包括供公共設施使用、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及經需用土地人證明等;並明定修正條文施行時尚未確定案件符合上述要件者,亦可適用免徵規定,以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
二、配合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明定地價稅每年11月開徵,俾切合稽徵實務。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有關上述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要件「需用土地人證明」,該部將依修正條文之授權規定,於近期發布「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以利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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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之交通用地應比照都市土地計畫道路免徵土地增值稅。
都市土地依土地稅法第39條免徵土地增值稅,但現行法規無此規定,
經大法官釋字779號解釋此違反憲法第7條之平等原則,相同情形竟有差別待遇
釋字第779號【非都市土地之交通用地土地增值稅徵免案】
解釋公布院令:中華民國108年07月05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18423號
解釋爭點
1、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關於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以及財政部90年11月13日台財稅字第0900457200號函關於非都市土地地目為道之交通用地,無上開免稅規定之適用部分,是否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規定?
2、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0年2月2日(90)農企字第900102896號函關於公路法之公路非屬農業用地範圍,無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第1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部分,是否牴觸憲法第19條租稅法律主義及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
解釋文
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關於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僅就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其土地增值稅;至非都市土地經編定為交通用地,且依法核定為公共設施用地者,則不予免徵土地增值稅,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不符。相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檢討修正土地稅法相關規定。
財政部中華民國90年11月13日台財稅字第0900457200號函關於非都市土地地目為道之交通用地,無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免徵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部分,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再援用。
憲法第7條規定平等原則,旨在防止立法者恣意對人民為不合理之差別待遇。如對相同事物,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即與憲法第7條之平等原則有違(本院釋字第687號解釋參照)
與此,財政部目前正在修法
財政部預告修正「土地稅法」部分條文草案
發布日期:109-09-14
類 別:新聞稿
詳細內容:
因應司法院108年7月5日釋字第779號解釋(下稱779號解釋)意旨,財政部檢討土地稅法(下稱本法)相關規定,於本(109)年9月9日預告修法草案。
財政部說明,779號解釋指出,本法第39條第2項規定,僅就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免徵其土地增值稅;至非都市土地經編定為交通用地,且依法核定為公共設施用地者,不予免徵土地增值稅,與憲法保障平等權之意旨不符,相關機關應於2年內,檢討修正土地稅法相關規定。
財政部表示,為凝聚修法共識,該部業分別於108年10月31日、同年11月27日、本年1月10日邀集相關部會及會商,並於本年6月20日召開座談會聽取各界意見,依779號解釋意旨,修正本法第39條規定,定明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無論係現況已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其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經需用土地人證明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另為兼顧民眾權益,定明該修正條文施行時,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案件,適用修正後規定。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除配合779號解釋修正本法外,因應臺灣省政府及福建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對於地價稅開徵期間、課稅所屬期間及納稅義務基準日,一併納入修法範圍。目前修法草案已辦理預告(預告期間自109年9月9日至11月9日止),將於完成預告程序後,陳報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
此土地稅法修正過渡期因應方式
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79號解釋,財政部已於109年9月9日預告修正土地稅法第39條規定,定明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無論係現況已開闢完成或依計劃核定,依法完成使用編定,其尚未被徵收前移轉,經需用土地人證明者,免徵土地增值稅。但經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使用後再移轉時,以該土地第一次免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為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納稅義務人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申請復查,並專案列管,待將來修法完成後,這些未確定案件才可適用修正後之規定,所以遇有此類案件申報移轉,記得在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千萬別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因為少了這訴願申請複查將來立法院修法通過市不會退費的,反之,有訴願就退錢。
復 查 申 請 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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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公司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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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 話 |
申 請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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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表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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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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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 事項 |
為不服貴局 土地增值稅 事件核定 年度應納稅額 元 茲依照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申請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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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理由 |
司法院釋字第779號解釋文略以:「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關於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僅就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其土地增值稅;至非都市土地經編定為交通用地,且依法核定為公共設施用地者,則不予免徵土地增值稅,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不符。相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檢討修正土地稅法相關規定。」本案屬是類案件,請依解釋文意旨再為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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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OO(市)縣政府財政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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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資料 |
1.繳款書、繳納收據影本或核定稅額通知書 2.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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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