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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110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
財政部110年10月19日公告110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9.2萬元,民眾明(111)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
時適用。
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下稱納保法)第4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條
規定,申報戶按財政部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
額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之基本生活所
需費用總額,超過依所得稅法規定可減除之免稅額及扣除額
(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
幼兒學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差額部分,得自申
報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以符合納稅者為維持自己
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
得加以課稅之意旨。
有關110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財政部依納保法
第4條規定,參照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最近一年(109年)每人
可支配所得中位數320,265元,按該中位數之60%訂定110年
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19.2萬元,較109年度之
18.2萬元,增加10,000元,為歷年來最大調幅,以4口之家
為例,相同所得、免稅額、扣除額結構下,110年度課稅所
得將較前一(109)年度減少4萬元。該部表示,本次調整後預
估受益戶數為229萬戶(較109年度增加21萬戶),減稅利益為
146.44億元(較109年度增加44.10億元),民眾於明年5月
申報110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計算說明詳參考範例)
[附基本生活費計算規定參考範例]
新聞稿聯絡人:王科長俊龍
聯絡電話:2322-8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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