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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共有制度分成「分別共有」和
「公同共有」
B 、C 各1/5、 E、F、G推定各為1/25
B+C+E+F+G即人數過半所有權過半
依土地法第73條繼承之公同共有得依其
法定應繼分辦理分別共有
內政部令
中華民國107 年1 月19 日
台內地字第1061308210 號
繼承人按其法定應繼分會同申請繼承登記為分
別共有,因繼承人已全體同意依民法規定之應
繼分辦理,未涉及權屬之變動,且可消滅公同
共有關係,避免後續處分或權利行使複雜化,
茲為簡政便民,是類案件無需當事人親自到場
及依土地登記規則第四十條規定程序辦理;已
辦竣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之土地及建物,繼承人
按其法定應繼分會同申請共有型態變更登記為
分別共有者,亦同。
部 長 葉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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