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第十一期永康崑大路市地重劃區
壹、變更理由
一、幹3-1 號道路周邊附帶條件地區原係配合幹3-1 號道路取得所需
,規定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整體開發,後幹3-1 號道路部分改採
一般徵收方式辦理,且已取得用地並興闢完成。惟原農業區變更
為住宅區部分之附帶條件地區迄今仍未依相關規定辦理開發,以
致土地閒置且影響土地所有權人權益。
二、計畫區周邊鄰「臺南生活圈道路系統建設計畫-幹3-1 號道路」、
國道一號大灣交流道、崑山科技大學等,區位條件佳且位處交通
門戶,然計畫區內夾雜工廠、雜林、空地等環境較為凌亂,且部
分土地仍屬低度利用;為提升環境品質並引導地區合理發展,實
有開發之需求。
三、幹3-1 號道路周邊附帶條件地區現行計畫之開發方式,包括區段
徵收或土地權利關係人依相關規定辦理開發,其已意涵多元開發
方式之精神,為落實市地重劃開發公平性及公益性,本府於民國
103 年11 月24 日發布「臺南市政府受理申請成立自辦市地重劃
籌備會審查基準」,擬辦重劃範圍總面積於3 公頃以上者,不予
核定自辦市地重劃,採公辦市地重劃。
四、為積極引導本案整體開發,改善現況閒置低度利用、違規問題,
健全周邊生活機能以符合整體都市發展趨勢,並兼顧地主權益及
開發公益性,除原規定之區段徵收方式外,依據平均地權條例
第56 條、都市計畫法第48 條規定,增列公辦市地重劃方式,並
以臺南市政府為開發主體,實符合整體都市發展之需求。
五、為維持周邊農灌排水路上下游連貫,劃設灌溉設施專用區供農
灌排水路設施改道使用。
六、因應地區交通需求及周邊道路系統通行功能,納入周邊計畫道
路,並調整 部分計畫道路位置及路寬。
七、大灣路891 巷以西之永大路一段287 巷,原為道路用地變更之
住宅區(附),規定應以繳納代金辦理回饋,惟其因屬現有巷
道範圍,致未能完成附帶條 件,為確保地主權益,併納入本案
整體規劃及市地重劃;另崑山段888 及889 地號等2 筆土地非
屬現有巷道範圍且與北側住宅區為同一所有權人,考量其形狀
狹長且面積未具規模,依「臺南市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負擔公
共設施審議原則」規定,改以調降容積率方式辦理回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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