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稅之重購退稅新增豁免條款

核釋個人適用「所得稅法」第14條之8規定退還或扣抵自住房地交易所得稅款,符合一定條件者,得免追繳原退還或扣抵稅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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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重購後5年內,

  1. 因未成年子女就讀或擬就讀學校訂有應設戶籍於該學區之入學條件、
  2. 本人或配偶因公務派駐國外、
  3. 或原所有權人死亡

致戶籍遷出或未設戶籍於該重購房屋者,倘經查明該房屋實際仍作自住使用,確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情事,認屬 未改作其他用途,免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繳原退還或扣抵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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