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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繼承持有年數可加計被繼承人持有時間
二、若被繼承人原取得日期在105年01月01日以前
- 得選擇舊制核課財產交易所得稅(所得稅法第14 條第1 項第7 類第2 款)
- 若符合自住且設籍滿6年,得依有利的方式選擇核課新制的自住優惠-獲利400萬免稅超過部分10%繳交。
三、若被繼承人在105年01月01日以後取得,則依房地合一稅核課報繳(所得稅法第14 條之4第1 項)
四、繼承房產而有貸款且貸款大於房地現值者,須向銀行辦理債務人變更與申請債務餘額證明,將來移轉時扣抵與計算遺產稅屬未償債餘額扣抵(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台財稅字第10904601200 號)
五、繼承房產而有貸款,因無足夠資力償還該房貸之本金及利息,致出售該房屋、土地者,屬非自願出售之第7點,持有未滿5年一律以20%核課。(中華民國110年6月11日台財稅字第11004575360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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