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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南市低碳城市自治條例」第21條第1項

第三期指定地區暨低碳示範社區範圍,請周知。

 

依據:「臺南市低碳城市自治條例」第2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公告生效時間:自民國111年12月1日零時起生效。
二、公告地點:本府永華市政中心九樓都市發展局公告欄及各區公所。
三、第三期指定地區暨低碳示範社區範圍:
(一)施行範圍(如附圖):
1、本市新市區建設地區開發區塊F&G。
2、本市臺86臺南端交流道兩側住宅基金土地及周邊地區。
(二)施行範圍內之新建建築物於申請建造執照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須為合格級以上之綠建築,公有及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須為銀級以上之綠建築。但經本府指定之低碳示範社區公有建築物須為鑽石級綠建築。
2、設置太陽能熱水設備、再生能源發電系統或屋頂綠化設施。
3、採用雨水貯留回收系統。
(公告)臺南市低低碳城市自治條例第21條第1項第三期指定地區暨低碳示範社區範圍.jpg

(公告)新市區建設地區開發區塊FG範圍圖.jpg

(公告)臺86臺南端交流道兩側住宅基金土地及周邊地區範圍圖.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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