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台內營字第1120802712號
主 旨:預告修正「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第5條附表1、第6條附表2。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住宅法第9條第5項。
三、「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第5條附表1、第6條附表2修正草案 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網址: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 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內政部營建署
(二)地址: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二段342號
(三)電話:02-87712632
(四)傳真:02-87712639
(五)電子郵件:ah0367@cpami.gov.tw
部 長 林右昌
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第五條附表一、第六條附表二修正草案總說明
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自一百零六年 五月三十一日發布施行後,歷經五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 百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為有效運用補貼資源,落實申請人所得查核, 並配合一百十二年度住宅補貼之受理申請,依中央、直轄市社政主管機 關發布之一百十二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中低收入戶家庭財產之動產及 不動產金額,修正申請人之所得及財產限額,爰擬具本標準第五條附表 一、第六條附表二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 修正申請住宅法第九條第一項自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者所 得及財產限額一覽表所定家庭年所得、每人每月平均所得、不動產 限額、申請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之動產限額及申請修繕 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者家庭成員每人動產限 額。(修正條文第五條附表一)
二、 修正申請住宅法第九條第一項承租住宅租金補貼者所得及財產限額一覽表所定每人每月平均所得、每人動產限額及不動產限額。(修 正條文第六條附表二)
第五條附表一(修正後)
附表一 申請住宅法第九條第一項自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者所 得及財產限額一覽表
單位:新臺幣
戶籍地 |
家庭成員之所得及財產應低於下列金額 |
||||
家庭年所得 (註1) |
每人每月平均所得(註2) |
申請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者動產限 額 (註3) |
申請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者家庭成員每人動產限 額 (註4) |
不動產限額 (註5) |
|
臺北市 |
一百六十三萬元 |
六萬六千五百四十六元 |
七百一十二萬元 |
三十二萬元 |
九百零六萬元 |
新北市 |
一百三十三萬元 |
五萬六千元 |
四百四十萬元 |
二十七萬元 |
六百三十萬元 |
桃園市 |
一百三十一萬元 |
五萬五千九百二十元 |
三百零二萬元 |
二十四萬元 |
五百八十萬元 |
臺中市 |
一百二十二萬元 |
五萬四千一百五十二元 |
四百四十萬元 |
二十四萬元 |
五百四十三萬元 |
臺南市 |
一百零一萬元 |
四萬九千八百零五元 |
三百零二萬元 |
二十四萬元 |
五百三十七萬元 |
高雄市 |
一百十一萬元 |
五萬零四百六十七元 |
三百零二萬元 |
二十四萬元 |
五百四十三萬元 |
金門縣連江縣 |
一百零二萬元 |
四萬五千八百六十一元 |
三百零二萬元 |
每戶(四口內)每年一百二十萬元,第五口起每增加一口得增加三十萬元 |
四百二十萬元 |
其餘縣市 |
一百零二萬元 |
四萬九千八百零五元 |
三百零二萬元 |
二十四萬元 |
五百三十七萬元 |
註1:家庭年所得應低於一百十二年度家庭年所得百分之五十分位點之金額,該金額係 以一百十年、一百十一年臺灣地區平均每人國民生產毛額年增率,以及一百十年 臺灣地區平均每戶所得年增率,以比例法估算一百十一年臺灣地區平均每戶所得 年增率,再依該年增率調整得之一百十二年度家庭年所得百分之五十分位點之金
額。
註2:每人每月平均所得金額係以中央及直轄市社政主管機關於計畫年度公布之最低生 活費三點五倍計算得之。
註3:依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臺網站-各地區一百十一年第二季買賣契約總價(不分建物 類別)第五十分位點金額,區分為三類計算平均金額,並考量購置、自建房屋約 需四成之自備款,故該動產限額採平均金額之四成計算。另申請自建住宅或自購 住宅動產限額以申請人戶籍地為審查依據。
註4:申請本法第九條第一項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者每人動 產限額應低於中央、直轄市社政主管機關於計畫年度公告中低收入戶家庭財產之 動產金額二倍。
註5:申請本法第九條第一項自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修繕住 宅貸款利息補貼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者,不動產限額應低於中央、直轄市社 政主管機關於計畫年度公告中低收入戶家庭財產之不動產金額。
修正說明:
一、現行規定計算家庭年所得依據之相關資料已更新,並依據中央及直轄 市社政主管機關公告之一百十二年度最低生活費、中低收入戶家庭財 產之動產及不動產金額,爰配合修正申請自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自 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 貼者之家庭年所得、每人每月平均所得及不動產限額,以及申請修繕 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者家庭成員每人動產限額
。
二、配合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臺網站-各地區一百十一年第二季買賣契約 總價(不分建物類別)第五十分位點金額更新,計算更新後之平均金 額,並以該平均金額之四成修正申請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 動產限額。
第五條附表一(修正前)
附表一 申請住宅法第九條第一項自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者所 得及財產限額一覽表
單位:新臺幣
戶籍地 |
家庭成員之所得及財產應低於下列金額 |
||||
家庭年所得 (註1) |
每人每月平均所得(註2) |
申請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者動產限 額 (註3) |
申請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者家庭成員每人動產限額 (註4) |
不動產限額 (註5) |
|
臺北市 |
一百六十七萬元 |
六萬五千三百八十七元 |
六百九十四萬元 |
三十萬元 |
八百七十六萬元 |
新北市 |
一百三十二萬元 |
五萬五千三百元 |
四百零三萬元 |
二十四萬元 |
六百萬元 |
桃園市 |
一百三十二萬元 |
五萬三千四百八十四元 |
二百九十四萬元 |
二十二萬五千元 |
五百六十四萬元 |
臺中市 |
一百二十三萬元 |
五萬四千一百五十二元 |
四百零三萬元 |
二十二萬五千元 |
五百三十四萬元 |
臺南市 |
一百零二萬元 |
四萬九千八百零五元 |
二百九十四萬元 |
二十二萬五千元 |
五百三十萬元 |
高雄市 |
一百十三萬元 |
五萬零四百六十七元 |
二百九十四萬元 |
二十二萬五千元 |
五百三十二萬元 |
金門縣連江縣 |
九十九萬元 |
四萬四千七百七十二元 |
二百九十四萬元 |
每戶(四口內)每年一百二十萬 元,第五口起每增加一口得增加三十萬元 |
四百十三萬元 |
其餘縣市 |
九十九萬元 |
四萬九千八百零五元 |
二百九十四萬元 |
二十二萬五千元 |
五百三十萬元 |
註1:家庭年所得應低於一百十一年度家庭年所得百分之五十分位點之金額,該金額係 以一百零九年、一百十年臺灣地區平均每人國民生產毛額年增率,以及一百零九 年臺灣地區平均每戶所得年增率,以比例法估算一百十年臺灣地區平均每戶所得
年增率,再依該年增率調整得之一百十一年度家庭年所得百分之五十分位點之金 額。
註2:每人每月平均所得金額係以中央及直轄市社政主管機關於計畫年度公布之最低生 活費三點五倍計算得之。
註3:依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臺網站-各地區一百十年第二季買賣契約總價(不分建物類 別)第五十分位點金額,區分為三類計算平均金額,並考量購置、自建房屋約需 四成之自備款,故該動產限額採平均金額之四成計算。另申請自建住宅或自購住 宅動產限額以申請人戶籍地為審查依據。
註4:申請本法第九條第一項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者每人動 產限額應低於中央、直轄市社政主管機關於計畫年度公告中低收入戶家庭財產之 動產金額二倍。
註5:申請本法第九條第一項自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修繕住 宅貸款利息補貼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者,不動產限額應低於中央、直轄市社 政主管機關於計畫年度公告中低收入戶家庭財產之不動產金額。
第六條附表二(修正後)
附表二 申請住宅法第九條第一項承租住宅租金補貼者所得及財產限額一 覽表
單位:新臺幣
租賃住宅所在地 |
家庭成員之所得及財產應低於下列金額 |
||
每人每月平均所得(註1) |
每人動產限額(註2) |
不動產限額(註3) |
|
臺北市 |
四萬七千五百三十三元 |
三十二萬元 |
九百零六萬元 |
新北市 |
四萬元 |
二十七萬元 |
六百三十萬元 |
桃園市 |
三萬九千九百四十三元 |
二十四萬元 |
五百八十萬元 |
臺中市 |
三萬八千六百八十元 |
二十四萬元 |
五百四十三萬元 |
臺南市 |
三萬五千五百七十五元 |
二十四萬元 |
五百三十七萬元 |
高雄市 |
三萬六千零四十八元 |
二十四萬元 |
五百四十三萬元 |
金門縣連江縣 |
三萬二千七百五十八元 |
每戶(四口內)每年一百二十萬元,第五口起每增加一口得增加三十萬元 |
四百二十萬元 |
其餘縣市 |
三萬五千五百七十五元 |
二十四萬元 |
五百三十七萬元 |
註1:每人每月平均所得金額係以中央及直轄市社政主管機關於計畫年度公布之最低生 活費二點五倍計算得之。
註2:申請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租金補貼者每人動產限額應低於中央、直轄市社政主管機 關於計畫年度公告中低收入戶家庭財產之動產金額二倍。
註 3:申請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租金補貼者,不動產限額應低於中央、直轄市社政主管機關於計畫年度公告中低收入戶家庭財產之不動產金額。
修正說明:
現行規定計算依據之相關資料已更新,依據中央及直轄市社政主管機關公 告之一百十二年度最低生活費、中低收入戶家庭財產之動產及不動產金額
,爰配合修正申請承租住宅租金補貼者家庭成員之每人每月平均所得、每 人動產限額及不動產限額。
第六條附表二(修正前)
附表二 申請住宅法第九條第一項承租住宅租金補貼者所得及財產限額一 覽表
單位:新臺幣
租賃住宅所在地 |
家庭成員之所得及財產應低於下列金額 |
||
每人每月平均所得(註1) |
每人動產限額(註2) |
不動產限額(註3) |
|
臺北市 |
四萬六千七百零五元 |
三十萬元 |
八百七十六萬元 |
新北市 |
三萬九千五百元 |
二十四萬元 |
六百萬元 |
桃園市 |
三萬八千二百零三元 |
二十二萬五千元 |
五百六十四萬元 |
臺中市 |
三萬八千六百八十元 |
二十二萬五千元 |
五百三十四萬元 |
臺南市 |
三萬五千五百七十五元 |
二十二萬五千元 |
五百三十萬元 |
高雄市 |
三萬六千零四十八元 |
二十二萬五千元 |
五百三十二萬元 |
金門縣連江縣 |
三萬一千九百八十元 |
每戶(四口內)每年一百二十萬元,第五口起每增加一口得增加三十萬元 |
四百十三萬元 |
其餘縣市 |
三萬五千五百七十五元 |
二十二萬五千元 |
五百三十萬元 |
註1:每人每月平均所得金額係以中央及直轄市社政主管機關於計畫年度公布之最低生 活費二點五倍計算得之。
註2:申請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租金補貼者每人動產限額應低於中央、直轄市社政主管機 關於計畫年度公告中低收入戶家庭財產之動產金額二倍。
註 3:申請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租金補貼者,不動產限額應低於中央、直轄市社政主管機關於計畫年度公告中低收入戶家庭財產之不動產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