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房屋稅2.0三讀通過 今年5月開徵 將有近42萬戶
自住房屋受惠!完整稅率表
高雄市房屋稅徵收率 114.0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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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稅分類(使用情形) |
戶數 |
稅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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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家 用 |
公益出租人 |
不限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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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住 |
一定金額以下全國僅擁有一戶 |
1戶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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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住 |
3戶內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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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 自 住 |
全 國 歸 戶 |
①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 ②繼承取得共有房屋 |
4戶以內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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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戶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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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戶以上 |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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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起造人待銷售房屋 |
持 有 年 數 |
1年以內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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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年 |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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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年 |
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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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年 |
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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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5年 |
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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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其他住家用非自住 |
1-2戶 |
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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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戶 |
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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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戶 |
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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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戶以上 |
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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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計 入 戶 數 |
1.供住家使用之公有房屋 |
單一稅率2.0%
(符合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或繼承取得共有房屋,單一稅率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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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符合住宅法規定之社會住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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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符合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規定之租賃住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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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勞工宿舍及其附設員工餐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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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屬區分所有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之共有部分,並領有單獨建物所有權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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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專供停放車輛使用之停車空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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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公同共有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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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長期照顧服務及老人福利機構提供住宿之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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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供住家使用之聚落建築群、史蹟及文化景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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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之公共建設、附屬設施或附屬事業,其供住家使用之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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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上一年七月一日至當年二月末日焚燬、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程度之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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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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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住家用 |
營業用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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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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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等非營業用 |
2.0% |
高雄市依中央房屋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並參照財政部公告之相關基準及辦法擬具《高雄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草案,今(21)日經議會三讀通過,自113年7月1日實施,今(114)年5月開徵,落實居住正義並合理化房屋稅負。
財政局長陳勇勝表示,感謝市議會支持本市推動房屋稅差別稅率2.0,讓修正條例能順利通過,本次修正重點主要以住家用房屋稅稅率為主,採「自住減稅、多屋增稅」的方向修訂本市自治條例。
《高雄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修正重點如下:
一、單一自住稅率由1.2%降為1%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合計全國僅持有1戶房屋,供自住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者,稅率由1.2%降為1%,預估本市約有42萬戶納稅人受惠。由於113年7月1日起自住房屋須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設有戶籍,尚未設立戶籍的屋主,一定要在今年3月24日前將戶籍遷入,才能適用1.2%或1%較優惠的稅率。
二、非自住住家用房屋課徵稅率
(一)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或繼承取得之共有房屋按全國總持有應稅房屋戶數課徵房屋稅,4戶以內每戶1.5%;5-6戶每戶2%;7戶以上每戶2.4%。
(二)起造人待銷售房屋按持有期間課徵房屋稅,起課1年以內,每戶2%;1-2年,每戶2.4%;2-4年,每戶3.6%;4-5年,每戶4.2%;超過5年,每戶4.8%。
(三)上述房屋類型以外之房屋按全國總持有應稅房屋戶數課徵房屋稅,2戶以內每戶3.2%;3-4戶每戶3.8%;5-6戶每戶4.2%;7戶以上每戶4.8%。
三、其他特定房屋,如:供住家使用之公有房屋、勞工宿舍、包租代管及公同共有房屋等12類房屋,不納入全國總持有戶數計算,屬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或繼承取得共有者,為單一稅率1.5%,其餘則按2.0%課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