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臺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第6條本自治條例所稱現有巷道,指非都市計畫道路,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依其寬度、使用性質、使用期間、通行情形及公益上需要認定屬
供公眾通行,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巷道。(既成道路)
二、非屬法定空地之私設通路經土地所有權人出具供公眾通行同意書。
三、非屬法定空地之私設通路經土地所有權人捐獻土地為道路使用,
並依法完成土地移轉登記手續。
四、於中華民國七十三年十一月七日本法修正公布前,曾指定建築線
之巷道,經主管機關認定無礙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公共交通及
市容觀瞻。
第3條建築基地面臨計畫道路、廣場、市區道路、公路或符合第六條規定
之現有巷道者,得申請指定建築線。
面臨現有巷道之基地,其建築線之指定,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度不足 四公尺者,以該巷道中心線為準,兩旁均等退讓,以合計達到
四公尺 寬度之邊界線作為建築線:巷道長度超過上開規定者,兩旁亦應
均等退讓,以合計達到 六公尺 寬度之邊界線作為建築線。但面臨工業
區內現有巷道之基地,應以合計達 八公尺 寬度之邊界作為建築線。
尺 。
建築線時,應一併指定該巷道之邊界線,其因而退讓之土地,得以空地計算。
五、建築基地與都市計畫道路間夾有具公用地役關係之現有巷道,得以現有巷道之
邊界線作為建築線,並納入都市計畫道路。
依前項第一款退讓土地,不得以空地計算。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單向出口係指巷道僅一端拉通計畫道路者。都市計畫區內巷道之長度應自與計畫道路連接之出口起算。
依據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第五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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