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超過一定期限政府無徵收可否撤銷,到現
今還是有很多人不甚清楚。
在77.7.15都市計畫法修正前是有十五年的限制若無徵收得主張
撤銷,但修法後拿掉該條文了,所以簡言之現在除經通盤檢討
更改都市主要計畫一途外,是不能撤銷其使用分區編定,但可
以容積移轉方式賣給建商興建大樓使用。
附註: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 |
裁判字號: | 81 年判字第 1687 號 |
裁判日期: | 民國 81 年 08 月 21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26 頁 司法院公報 第 42 卷 3 期 128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28 頁 |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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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查公共設施保留地之規定,於舊都市計畫法第五十條固訂有一定期限之限 制,但該一限制已為七十七年七月十五日修正公布之新都市計畫法所刪除 。修正當時系爭被徵收土地既尚未屆滿十五年之規定期限,若於公告徵收 時,已在新法實施之後,自不生期滿撤銷之效果,同時亦無新舊法比較適 用之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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