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設地抵繳遺贈稅限制更嚴格了
以往坊間有人收購公設地來抵繳遺贈稅,除去年98 年 01 月 21 日遺贈修法將抵扣方法與限額加以限制外;今年99年1月13日財政部新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主要限制:
一、 被抵繳之公設地需於被劃設為公設地前持有或劃設公設地後因繼承而持有,方可抵繳;即非因繼承而移轉取得者不能抵繳。
二、 抵繳金額為應納遺贈稅額X(抵繳公設地價值 ÷遺贈總額)
如此,所有非繼承取得的公設地不能抵繳,那買公設地要節稅的方法就行不通了。且所抵繳的公設地也非以往的全額抵扣;例如:
全部遺產總額為2500萬(其中公設地價值500萬)
遺產免稅額+喪葬補助+撫養…等扣除額=1600萬
則其應納之遺產稅為( 2500萬 -1600萬 )×10%=90萬
其可抵扣之公設地限額為 90萬×(500萬÷2500萬)=18萬
即500萬的公設地僅可抵扣部分為18萬
所以,持有太多公設地的地主觀念要改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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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房屋 王國全 0935820619
其法源: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第 44 條 被繼承人遺產中依都市計畫法第五十條之一免徵遺產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納稅義務人得以該項財產申請抵繳遺產稅款。
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之規定,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時,納稅義務人得以受贈財產中依都市計畫法第五十條之一免徵贈與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申請抵繳贈與稅款。
前二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除於劃設前已為被繼承人或贈與人所有,或於劃設後因繼承移轉予被繼承人或贈與人所有,且於劃設後至該次移轉前未曾以繼承以外原因移轉者外,得抵繳之遺產稅或贈與稅款,以依下列公式計算之金額為限:
公共設施保留地得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之限額=依本法計算之應納遺產稅額或贈與稅額x(申請抵繳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財產價值÷全部遺產總額或受贈財產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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