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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銷售房地產中,常遇到包租公包租婆要轉讓手中案件,但依些從業人員道聽塗說、人云亦云,亂扯到承租方有優先購買權,搞得人仰馬翻的。


在處理有租賃的房屋時僅需注意是否有租賃契約,依據民法











第  425   



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



第  451   



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買方須概括承受剩餘租期,是為買賣不破租賃。


 


此外,並無優先購買權之情形;所謂承租方有優先購買權是指承租基地使用而言,即土地法








第  104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


前項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



所以,租賃房屋之買方無權主張優先購買權。從事房屋仲介人員亦應了解整個規定,而不是一知半解、斷章取義外加自以為是的倚老賣老的製造恐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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