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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承接農地委售時常因現況尚有農作物,往往不
知農作物在成交時的歸屬問題,有實地主會要求
需另外價購或等其收成。
在民法第66條 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
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
動產之部分。
依法即是為主從物關係,主物移轉從物跟隨移
轉。所以,地主無權主張;但若已屆成熟期,地
主可於簽約前知會買方逕行採收分離。
但若是土地徵收則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1條農作改良物之補償費,於農作改良物被徵收時與其孳息成熟時期相距在一年以內者,按成熟時之孳息估定之;其逾一年者,按其種植及培育費用,
並參酌現值估定之。
民法規範時依法行政,但若雙方合意則依雙方共
識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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