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在承接農地委售時常因現況尚有農作物,往往不


 


知農作物在成交時的歸屬問題,有實地主會要求


 


需另外價購或等其收成。


  民法第66條 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

 


        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


 


動產之部分。


 


  依法即是為主從物關係,主物移轉從物跟隨移


 


轉。所以,地主無權主張;但若已屆成熟期,地


 


主可於簽約前知會買方逕行採收分離。


 
  但若是土地徵收則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1條農作改良物之補償費,於農作改良物被徵收時與其孳息成熟時期相距在一年以內者,按成熟時之孳息估定之;其逾一年者,按其種植及培育費用,
並參酌現值估定之。

  民法規範時依法行政,但若雙方合意則依雙方共


 


識處理。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玩稅高手 的頭像
    玩稅高手

    玩稅高手bill080的部落格

    玩稅高手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