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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定義:豪宅定義
購置高價住宅貸款:指金融機構承作借款人為購買建物權狀含有「住」字樣之下列住宅(含基地),所辦理之抵押貸款:
1. 座落於臺北市者:鑑價或買賣金額為新臺幣七千萬元以上。
2. 座落於新北市者:鑑價或買賣金額為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上。
3. 座落於臺北市及新北市以外之國內地區者:鑑價或買賣金額為新臺幣四千萬元以上。
第二定義:普通住宅
購屋貸款:指金融機構承作借款人爲購買建物權狀含有「住」字樣之非高價住宅(含基地),所辦理之抵押貸款。
借款人:
公司法人
金融機構承作公司法人之購置住宅貸款, 其貸款條件限制如下:
(一) 不得有寬限期。
(二) 貸款額度最高不得超過住宅(含基地)鑑價或買賣金額較低者之五成。
(三) 除前款貸款額度外,不得另以修繕、周轉金或其他貸款名目,額外增加貸款金額。
自然人
(一) 購置高價住宅貸款:其貸款條件之限制,適用前點各款之規定。
(二) 購屋貸款:應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辦理歸戶查詢;對於已有房屋(含基地)為抵押之擔保放款,且用途代號為「1」(購置不動產)者(以下稱房貸),其貸款條件限制如下:
1. 已有二戶以上房貸者:適用前點各款之規定。(也就是說五成限制)
2. 已有一戶房貸者:其為購買座落於特定地區住宅之購屋貸款,除適用前點第一款及第三款之規定外,貸款額度最高不得超過住宅(含基地)鑑價或買賣金額較低者之六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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