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重劃後第1次移轉申請不課土地增值稅,嗣再移轉時不能減徵40%

臺南市政府稅務局表示: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沒有申請依土地稅法第39條第4項規定減徵40%土地增值稅,而係申請核准依同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即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以後再移轉該筆土地依法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已經不是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所以無法再減徵40%之土地增值稅。

另外,土地重劃分配結果公告確定日以後,發生繼承移轉情形,亦即繼承原因發生在重劃後之土地,其繼承人於辦竣繼承登記後再行移轉時,已非屬重劃後之第1次移轉,亦無法適用減徵土地增值稅40%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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