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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兵工配件廠位於公園路與公園南路、公園北路之交會處,北側以公園北路為界,東側以公園路為界,南側以公園南路為界,西側以長北街210巷9弄計畫道路為界,土地使用分區包含商四(131)商業區、觀光藝文商業專用區及公園用地、道路用地等(參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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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工配件廠的前身為陸軍兵工配件廠,現況為臨時停車場及轉運站使用,北側公園路321巷保留部分未拆除的歷史建物(原日軍步兵 第 二 聯 隊 官 舍 群 用 地 範圍),現已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指定為臺南市立古蹟,為配合此區發展,提供觀光、藝文等商業需求,於105年5月發布實施之「變更臺南市北區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兵工配件廠地區、自強新村地區(配合臺南市未改建眷村土地整體規劃專案))」中增訂北區兵工配件廠地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本案依據99年6月發布實施之「變更臺南市北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及「變更臺南市北區都市計畫(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案」內容,於105年5月發布實施之都市計畫說明書中增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範商業區之建蔽率及容積率、停車空間標準、退縮建築規定及相關獎勵等,其中,商業區及觀光藝文商業專用區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僅得依都市計畫說明書中規定使用,說明如下:

一、觀光藝文商業專用區之建築物及土地僅得作為下列項目之使用:
(一)藝文展演業:教科文展示場館、音樂演奏及其他展示支援設施等相關業別。
(二)創意研發業:藝文社團、創意及研發機構、育成中心等相關業別。
(三)零售業:小型百貨、紀念品商場、便利超商、觀光精品店、休閒商品
(四)餐飲業:餐廳、咖啡廳、飲食店、飲酒店等相關業別。
(五)娛樂業:戲院、劇院、電影院、廣播公司、電視公司、遊樂場等。
(六)服務業:禮服及其他物品出租、照相、理容、美容、旅行社等。
(七)導覽中心、文化工作室等相關業別。
(八)辦公室、會議室、公用事業營業場所。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審定之公益性設施。
(十)建築物第四層以上得作為住宅之使用。

二、商四(131)(附)建築物及土地僅得作為下列使用:
(一)國際觀光旅館、商務旅館、觀光飯店、旅館及其附屬設施。
(二)大型百貨、商場、超級市場。
(三)金融機構(包括郵局)。
(四)事務所、辦公室。
(五)娛樂業:戲院、劇院、電影院、俱樂部、廣播公司、電視公司、遊樂場等。
(六)服務業:禮服及其他物品出租、照相、理容、美容、旅行社及汽車租賃等。
(七)餐飲零售業:餐廳、飲食店、飲酒店、咖啡廳、零售業等。
(八)健身服務業:保齡球館、戶內溜冰場、戶內游泳池等。
(九)公用事業營業場所。
(十)其他經主管機關審定之公益性設施。
(十一)建築物第四層以上得作為住宅之使用。

有關兵工配件廠地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相關內容可至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都市計畫分區(書圖)查詢系統)查詢及下載,並於土地或建物使用上符合都市計畫規定,引入活動以商業、觀光及藝文使用等服務機能為主,以帶動整體觀光藝文商業及文化發展,如有疑問請洽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計畫管理科(永華市政中心9樓),市府同仁將會為您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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