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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地建屋」建物登記出租人

 

所有,要辦扣繳申報

 

基地建屋契約約定土地之使用目的

 

為建築使用,而建築有登記出租人

 

承租人或第三人等情形, 登記

 

出租人者,在性質上,仍屬借名登記

 

之一部分,實際所有人仍為承租人。

 

 

營利事業向個人「租地、建屋」,將建物所有權登記為

出租人所有,並約定租賃期間由承租人使用該房屋,營

利事業代付建造房屋之工程款,於給付時免依所得稅法

88條規定扣繳所得稅,但應依建物之營建總成本,按

租賃期間平均計算出租人各年度的租賃收入,依所得稅

法第89條第3項規定申報及填發免扣繳憑單。至於營利

事業另給付租金與出租人部分,應於給付時,依所得稅

法第88條規定扣繳10%所得稅款。

舉例說明,甲公司向乙君租地建屋,並將房屋登記為乙

君所有,興建房屋總成本1千萬元,約定租期20年,甲

公司每月另需給付租金5萬元,則甲公司每月給付現金5

元時,應扣繳10%所得稅款5,000元,建屋成本1千萬元

則按租賃期間20年平均計算乙君每年租賃收入50萬元,

於隔年1月底前申報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給付總額

110萬元(5萬元×12+50萬元),扣繳稅額

6萬元(5,000x12)

 

相關稅賦與費用之支付

 

(一)承租人代出租人代扣繳所得稅及二代健保。

(如下附件表)

所得稅法: 第88 條(應辦扣繳之所得)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各類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

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依

第九十二條規定繳納之:

二、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

所給付之薪資、利息、租金、……

 

健保法第31 條:

第一類至第四類及第六類保險對象有下列各類所得,應

依規定之補充保險費率計收補充保險費,由扣費義務人

於給付時扣取,並於給付日之次月底前向保險人繳納。

但單次給付全額逾新臺幣一千萬元之部分及未達一定金

額者,免予扣取:

依據所得稅法規定,在承租人為營業人時,必須代出租

人代扣繳所得稅及二代健保,否則將會被處已1 -3 罰金。

 

承租人為營利事業(公司)

出租人為營利事業(公司)

出租人為個人(自然人)

租賃所得部分,扣繳10%

租金>2

開立3 聯式統一發票

須辦理扣鐓租金X10% 。交付房東租金時預扣,並於次月前,網路列單繳納,次年一月底前向國稅局申報扣繳憑單

租金2

開立3 聯式統一發票

以租賃合約申報租賃所得

租金<2

無須代扣繳

二代建保部分代扣緻1.91%

租金2

無須代扣繳

須辦理扣繳租金X1.91% 。給租金時預扣,到健保局網站列單於次月底前繳納。

次年一月底前向健保局申報

租金<2

無須代扣繳

無須代扣繳

(二)建築物所得稅務之認定

1、建物興建完成後,所有權登記為出租人,其建築物

計入租賃所得部份(解釋為借名登記:

(1) 出租人稅務之處理

承租土地由承租人自費建屋,並將建物所有權登記為出

租人地主所有,並約定租賃期間由承租人使用該房屋,

其所支付營建總成本相當於「預付租金」,出租人地

主應以建物營建總成本,於租賃期間平均分攤,加計所

收取之現金,列為各期租金收入。

租金收入申報方式:如出租人地主為營利事業,須就該

租金收入分期開立發票;如為個人,該租金收入需併入

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由承租人分

期負擔扣繳義務

(2)承租人稅務之處理

承租土地由承租人自費建屋,將建物所有權登記為出租

人地主所有,並約定租賃期間由甲公司使用該房屋。依

財政部見解,屬承租人公司以貨物(房屋)與乙地主交

換勞務(土地租賃權益);承租人公司應以建物營建總

成本作為換出房屋處分價款,並於租賃期間分期開立

。承租人公司另須於公司帳上將建物營建總成本轉列

為預付租金,於租賃期間平均分攤,再加計所支付之租

賃現金,列為各期租金支出之總和

2建物興建完成後,所有權登記承租人,其建築物

入租賃所得部份

(財政部107 7 24 日台財稅字第10704621120 號令) :

(1) 、地主無償取得建屋屬租賃收入

承租人向個人承租土地自費建屋,並以承租人公司為

房屋所有權人,約定租賃期間由公司使用該土地及房

屋,租賃期滿時,該興建之房屋移轉於土地出租人所

有,無論於租賃期間有無另給付租金,該房屋係承租

土地之對價,應按該房屋之時價計算。

土地出租人契約屆滿年度之租賃收入,公司並應依所得

税法第89 條第3 項規定申報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公司於契約屆滿前已移轉房屋所有權,或已將房屋交

付土地出租人管理使用者,應於土地出租人取得房屋

所有權年度或管理使用年度,以該年度之房屋時價認

定其租賃收入。

(1-2) 、租賃收入金額的認定標準

前點房屋時價之認定,以契約屆滿年度、土地出租人取

得房屋所有權年度或管理使用年度,依公司帳載該房屋

建造成本加計實際租賃期間屬資本支出之改良、修繕費

用等減除該期間累計折舊後之餘額認定。公司如未提出

且稽徵機闞亦未查得該房屋之帳載餘額或其餘額顯較當

時價為低者,應以契約屆滿年度丶土地出租人取得房

屋所有權年度或管理使用年度之房屋評定現值,歸課土

地出租人之租賃收入。

 

(1 -3) 、取得房屋租賃收入的調整

承租人公司興建房屋之建造成本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

表」規定年數,按平均法攤提折舊計算租賃契約屆滿年

度之房屋未折減餘額,該餘額按租賃期間平均計算之各

年度應計租金,加計各該年度出租人另收取之土地租金

合計數(以下稱各年度總租賃收入),顯較各該年度之

當地一般租金為低者,稽徵機關得依所得稅法第14

l 項第5 類第5 款規定,參照當地租金調整計算

各該年度之租賃收入。

公司於租賃期間如有屬資本支出之改良、修繕費用

其耐用年藪超過剩餘租賃期間者,應將該資本支出依

前段規定計算租賃期滿之未折減餘額,自支出年度起,

以該餘額按剩餘租賃期間平均計算各年度之應計租金,

併計前開各年度總租賃收入與當地一般租金比較

(2) 、全部租賃收入之調整

土地出租人於契約屆滿年度丶取得房屋所有權當年度或

管理使用年度當年度,實際租賃期間收取之總租賃收入

包括依前列各點規定計算之房屋時價及各年度另收取

之土地租金合計數)與各年度當地一般租金合計數之

額為零或正數者,其依前點規定已調整增加之租賃收入

合計數,得自當年度之土地租賃收入中減除;該差額為

負數者,其絕對值(即實際租賃期間按一般租金應調整

計算之租賃收入)與依前點規定已調整增加之租賃收入

合計數之差額,應列為當年度土地稈賃收入之加計或減

除項目

 

)租地建物營業稅稅務之認定

1 . 建物所有權登記出租人(地主) ,屬民法中之

「出資建屋」

(1)、營業人承租土地建屋於租期內無償使用者,承租

人得以其進項税額得以扣抵。

公司承租土地,以其自有資金以地主名義興建房屋,約

定租賃期間土地承租人無償使用房屋,其興建房屋所支

付之進項營業稅額,得憑相關憑證核實認定依法扣抵銷

項稅額。(財政部83/12/14 台財稅第831626216 號函)

(2)、營業人如何開立統一發票

營業人承租土地,以地主名義興建房屋,並約定租賃期

間承租人使用該房屋者,地主及承租人應分別以建物營

建總成本,按租賃期間平均計算各年度收入(但當年度

租賃時間未滿l1年者,應按月比例計算當年度收入)並

於租賃期間之每年12 31 日前及最後一年租賃期滿時

, 加計當年度現金租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

。(財政部96/03/16 台財稅字09604517940 號令)

(3)、營業人轉讓租賃承受租地建屋之個人租賃權如何

開立發票問題

營業人承租土地,以地主名義興建房屋,於租賃期間尚

未屆滿前,將租賃權益轉讓予其他營業人時,係經徵得

出租人同意,且按原租賃契約內容履行者,應由承讓之

營業人以房屋營建總成本之剩餘價值未攤餘額,按剩餘

租期分期開立統一發票予出租人。

(財政部97/01/21 台財税字第09600545570 號函)

 

2建物所有權登記承租人(公司) ,屬民法中之

「租地建屋」

(1)、地主為自然人時,並無申報營業稅之部份,但如

係營業人向另一營業人承租土地,並於承租土地上以

自己名義自費興建房屋,於土地租賃關係消滅,移轉

該房屋所有権至出租人所有者,該房屋應認係承租土

地之對價,承租人及出租人均應於所有權移轉日按房

屋之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2)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細則第25 條規

定,本法稱時價,係指當地同時期銷售該項貨物或勞務

之市場價格。

 

)、 移轉之申報契稅

土地承租人於承租土地上自費興建房屋,由土地出租人

以土地使用權取得房屋,應按買賣契稅稅率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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