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自109年12月8日開始生效,四大調整整理如下:
(一)新增全國公司法人購置住宅貸款限制:第1戶貸款最高貸款成數為6成;第2戶(含)以上貸款,最高貸款成數為5成,均無寬限期。
(二)新增全國自然人第3戶(含)以上購置住宅貸款限制:最高貸款成數為6成,無寬限期。
(三)新增借款人購買都市計畫劃定之住宅區及商業區土地貸款限制:應檢附具體興建計畫,最高貸款成數為6.5成,並保留其中1成俟動工興建後始得撥貸。
(四)新增餘屋貸款限制:最高貸款成數為5成。
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
項 目 |
修 正 前 |
修 正 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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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規名稱 |
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購置高價住宅貸款業務規範 |
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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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規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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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 |
第1戶購置住宅貸款 |
無 |
6成,無寬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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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戶購置住宅貸款 |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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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成,無寬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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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
第3戶購置住宅貸款 |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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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成,無寬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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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置高價住宅貸款規範 |
6成,無寬限期 |
6成,無寬限期 維持不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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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地貸款 |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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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成,保留1成動工款 ★檢附具體興建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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餘屋貸款 |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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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成 |
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高價住宅貸款業務規定
高價住宅之定義:
1、建物權狀含有「住」字樣住宅(含基地)。
2、臺北市住宅鑑價或買賣金額新臺幣7千萬元以上。
3、新北市住宅鑑價或買賣金額新臺幣6千萬元以上。
4、臺北市及新北市以外之國內地區住宅,鑑價或買賣
金額新臺幣4千萬元以上。
金融機構承作購置高價住宅貸款案件,貸款條件應按本規定辦理,包括:無寬限期、貸款成數最高6成,以及不得另以其他名目額外增加貸款金額等。
借款人購買住宅座落於臺北市,買賣金額為6千萬元,金融機構鑑價為7千萬元,應適用本規定;且貸款額度最高不得超過住宅鑑價或買賣金額較低者(6千萬元)之6成,且不得另以其他名目額外增加貸款金額。
購置高價住宅貸款,自撥款日起算之3年內辦理轉貸者,轉貸金額不得超過原貸餘額,亦即不可增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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