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持有期間符合設籍自住原則可併同持有時間適用房地合一稅自用優惠規定
案例:楊康106年2月1日購得房屋、土地市價1000萬元且設有戶籍,110年1月1日楊康死亡。
(一)由穆念慈繼承並遷入戶籍(房地公告現值250萬元、房貸餘額700萬元),後穆念慈售出該房地1900萬元,無支付房仲服務費,於112年2月13日過戶登記完成。
穆念慈房地合一稅分別如下
房貸與房地公告之差額=(700萬元-250萬元)=450萬元
房地合一稅稅基分別=1900萬元-250萬元-450萬元-30萬元=1170萬元
可用房地合一稅自用優惠稅率(註一)
房地合一稅=(1170萬元-400萬元)*10%=77萬元
(二)由穆念慈、楊過分別繼承各1/2並遷入戶籍(房地公告現值250萬元、房貸餘額700萬元),楊過112年2月14日滿18歲。後穆念慈、楊過售出該房地1900萬元,無支付房仲服務費,於112年2月13日過戶登記完成。
穆念慈、楊過房地合一稅分別如下
房貸與房地公告之差額=(700萬元-250萬元)/2=225萬元
房地合一稅稅基分別=(1900萬元-250萬元)/2-225萬元-30萬元=570萬元
可用房地合一稅自用優惠稅率
穆念慈房地合一稅=(570萬元-400萬元)*10%=17萬元
楊 過 房地合一稅=570萬元*20%=114萬元
穆念慈、楊過房地合一稅合計需繳131萬元
(三)由穆念慈、楊過分別繼承各1/2並遷入戶籍(房地公告現值250萬元、房貸餘額700萬元),楊過112年2月14日滿18歲。後穆念慈、楊過售出該房地1900萬元,無支付房仲服務費,於112年2月15日過戶登記完成。
穆念慈、楊過房地合一稅分別如下
房貸與房地公告之差額=(700萬元-250萬元)/2=225萬元
房地合一稅稅基分別=(1900萬元-250萬元)/2-225萬元-30萬元=570萬元
可用房地合一稅自用優惠稅率
房地合一稅分別=(570萬元-400萬元)*10%=17萬元
穆念慈、楊過房地合一稅合計需繳34萬元
註一:
依中華民國110 .06.30台財稅字第11004553710 號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五點第(一)項辦理
個人因繼承、受遺贈取得房屋、土地,得將被繼承人、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但依本法第四條之五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計算持有期間,得併計之期間,應以被繼承人、遺贈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於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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