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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地區五月申報所得稅財產交易所得部分計算如下:

去年112年出售105年以前持有房屋,房屋部分所得須併入今年所得稅申報。

一、繼承(被繼承人105年以前取得)或105年以前贈與取得房屋

    (出售房地價格x房地比註1)–繼承(贈與)時房屋評定現值–契稅=申報所得額

二、105年以前購買

    (出售房地價格–購買房地價格–土地增值稅–契稅)x房地比=申報所得額

三、105年以前購買,購買價格不明(出售價格台南未達3000萬元註2)

    房屋評定現值x財政部訂定稅率註3=申報所得額

四、105年以前購買,購買價格不明(出售價格台南達3000萬元註2)

    出售房地價格x房地比 x 17% =申報所得額

台南地區去年售屋屋五月申報綜合所得稅財產交易所得部分計算--財產交易所得稅申報(國全).jpg                  

註1:房地比=  房屋評定現值/(房屋評定現值 + 土地公告現值)

註2:依據財政部令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台財稅字第11200712470號

   ……應以查得之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

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歸屬房屋之收入,再以該收入之

百分之十七計算其出售房屋之所得額:

1、臺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上。

2、新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新臺幣四千萬元以上。

3、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房地總成交金額新

臺幣三千萬元以上。

4、其他地區,房地總成交金額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

註3:除前款規定情形外,按下列標準計算其所得額:

1、直轄市部分:(5)臺南市:

 ①北區及安平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二十七計算。

 ②東區及中西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二十六計算。

 ③安南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④南區及永康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二十三計算。

 ⑤新市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二十一計算。

 ⑥善化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二十計算。

 ⑦仁德區及歸仁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八計算。

 ⑧安定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七計算。 

  ⑨官田區、新營區、柳營區、關廟區、西港區及佳里區:

    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五計算。

  ⑩新化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四計算。

  ⑪麻豆區及學甲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三計算。

  ⑫下營區、山上區、六甲區、後壁區及鹽水區:

     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二計算。

  ⑬七股區及玉井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一計算。

 ⑭白河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計算。

 ⑮將軍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九計算。

 ⑯龍崎區、大內區、東山區、左鎮區、北門區、楠西區及南化區:

    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八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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