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助租賃雙方續約經紀業仍須申報時價登錄,租賃住宅條例引用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那是否意謂只要協助雙方續約即可再收一次服務費?

核釋「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條之1第1項之相關規定

內政部令 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台內地字第1130262176號

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之租屋服務事業於社會住宅代租代管住宅租賃契約到期前,通知租 賃雙方租約之到期日及調查租賃雙方是否繼續出租及承租之意願,並將意願調查結果通知 租賃雙方之行為,屬為他方報告訂約機會之居間行為,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四 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其續約應於簽訂租賃契約書之日起三十日內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部 長 林右昌

所以以後後續續約與否請雙方自行聯絡,這樣縱使調漲房租也不用怕國稅局知道,因為雙方自行續約就不用申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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