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臺南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6次會議紀錄
一、時間: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星期四)下午14時00分
二、地點:本府永華市政中心10樓都市計畫委員會議室
三、主持人:徐召集人中強
四、紀錄彙整:王銘鴻
五、出席委員:(詳會議簽到單)
六、列席單位及人員:(詳會議簽到單)
七、報告案件: 報告第1案:「臺南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已審議通過尚未辦理核定案件」 報告案 決 定:洽悉。
八、研議案件:
臨提 研議第2案:『「變更臺南市安南區細部計畫
(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三階段)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要點第二十二條特定地區建築物高度限制-「九份子
市地重劃區住四之一」-建築物高度管制放寬』 研
議案(安南區)。
決 議:同意本次提案內容,安南區「九份子市地重
劃區住四之一」 及「科工區(東區部分)住宅區」建
築物高度管制放寬依本次通案性決議,作為未來申
請單位規劃設計參考及後續審議之依據。
一、為辦理「九份子市地重劃區住四之一」之因容積移入申請建築物高度放寬之都市設計 審議案件,考量相關案件之回饋比例原則及回饋之可行性,建議本區高度放寬之通案 性審議規定如下:
(一)建蔽率應小於40%,且綠覆率應達60%以上,且基地面積30%以上應開放供公眾休憩 使用。
(二)應自基地境界線退縮5公尺以上建築,並留設至少2公尺以上之人行步道。
(三)基地內各棟(幢)建築物間之淨寬度達8公尺以上。
(四)如申請移入容積之建築基地,應額外提供公益性回饋,並以樓地板面積或代金為限:
1.樓地板面積:以設置室内型設施為限(例如公共化幼兒園、社區長照機構、社 會住宅、其他社會福利或公益設施等),產權需無償捐贈予市府,並需取得該 目的主管機關同意。
2.代金:
(1)回饋樓地板面積未達166平方公尺(50坪)或經無適當需求機關者,應以 代金方式回饋,並以所在區公所受理機關。
(2)前款代金計算如下:
P=(A×0.2%)*S
P:回饋代金
A:建築基地之總樓地板面積(㎡)
S:當年度里社區活動中心預算編列之單位造價(113年以每坪為新台幣18 萬元計)
(3)代金得作為區公所轄區公園、綠地、好望角、道路等之相關設施、設備、 或植栽、環境維護改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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