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Jul 28 Tue 2020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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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109年度第2次標售市地重劃區抵費地及區段徵收區土地得標清冊

- Jun 25 Thu 2020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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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109年度第2次標售市地重劃區抵費地及區段徵收區土地清冊
- May 30 Sat 2020 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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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7月1日起 不動產買賣申報責任回歸買賣雙方,但房仲居間租賃案件依舊由房仲申報
- May 20 Wed 2020 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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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屋過程中所產生的各項稅費(契稅、房屋稅、地價稅、土地增值稅、財產交易所得稅、房地合一稅.......)已更新
- May 08 Fri 2020 1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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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未載於建物所有權狀之增建房屋,准按「房屋稅籍資料」或「建物測量成果圖」之面積或層數為準
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109 年5 月8 日
台財稅字第10800117831 號
一、 土地所有權人地上建物部分供自用住宅使用,部分供非自用住宅使用,其出售土地申請按自
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面積,應依建物實際使用情形所占土地面積比例計算,分
別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及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二、 前點有未載於建物所有權狀之增建房屋,增建部分以「房屋稅籍資料」或「建物測量成果圖」
所載面積或層數為準。其屬同一樓層房屋或平房增建部分,依該樓層或平房建物實際使用情
形所占土地面積比例計算;其屬增建樓層部分,合併計入該增建房屋所有人持有之層數,依
各層房屋實際使用情形所占土地面積比例計算。
三、 廢止本部78 年8 月24 日台財稅第780674660 號函及90 年12 月28 日台財稅字第0900457209
號令。
部 長 蘇建榮
中華民國109 年5 月8 日
台財稅字第10800117831 號
一、 土地所有權人地上建物部分供自用住宅使用,部分供非自用住宅使用,其出售土地申請按自
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面積,應依建物實際使用情形所占土地面積比例計算,分
別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及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二、 前點有未載於建物所有權狀之增建房屋,增建部分以「房屋稅籍資料」或「建物測量成果圖」
所載面積或層數為準。其屬同一樓層房屋或平房增建部分,依該樓層或平房建物實際使用情
形所占土地面積比例計算;其屬增建樓層部分,合併計入該增建房屋所有人持有之層數,依
各層房屋實際使用情形所占土地面積比例計算。
三、 廢止本部78 年8 月24 日台財稅第780674660 號函及90 年12 月28 日台財稅字第0900457209
號令。
部 長 蘇建榮
- May 08 Fri 2020 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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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認定原則」109.05.08
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109 年5 月8 日
台財稅字第10800117830 號
修正「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認定原則」,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認定原則」
部 長 蘇建榮
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認定原則修正規定
一、為利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案件之審理,特訂定本原則。
二、相關法規規定
(一) 自用住宅用地定義
1、 土地稅法第九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
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
2、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以其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
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
(二) 面積及處數限制
1、 土地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合於下列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
徵:
(1) 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
(2) 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
2、 土地稅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第
一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
(三) 申請程序
土地稅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依第十七條規定得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土地所有
權人應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四十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
用。前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
三、自用住宅用地定義補充規定
(一) 戶籍登記
1、外僑居留登記可視同戶籍登記。
2、 因設籍人出境,戶籍經戶政機關逕為辦理遷出登記,雖出境後有多次入出境紀錄,但未
辦遷入登記,仍不符合辦竣戶籍登記規定。
3、 地上房屋不符公共安全檢查規定,居住戶未於限期內改善,致遭強制全棟建築物停止使
用,不影響其坐落土地是否符合辦竣戶籍登記要件。
中華民國109 年5 月8 日
台財稅字第10800117830 號
修正「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認定原則」,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認定原則」
部 長 蘇建榮
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認定原則修正規定
一、為利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案件之審理,特訂定本原則。
二、相關法規規定
(一) 自用住宅用地定義
1、 土地稅法第九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
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
2、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以其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
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
(二) 面積及處數限制
1、 土地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合於下列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
徵:
(1) 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
(2) 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
2、 土地稅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第
一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
(三) 申請程序
土地稅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依第十七條規定得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土地所有
權人應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四十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
用。前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
三、自用住宅用地定義補充規定
(一) 戶籍登記
1、外僑居留登記可視同戶籍登記。
2、 因設籍人出境,戶籍經戶政機關逕為辦理遷出登記,雖出境後有多次入出境紀錄,但未
辦遷入登記,仍不符合辦竣戶籍登記規定。
3、 地上房屋不符公共安全檢查規定,居住戶未於限期內改善,致遭強制全棟建築物停止使
用,不影響其坐落土地是否符合辦竣戶籍登記要件。
- Apr 28 Tue 2020 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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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第1次區段徵收區土地標售得標清冊
- Apr 25 Sat 2020 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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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您如何分辨價金履約保證信託專戶與價金信託專戶、斡旋與要約書之差異
- Apr 25 Sat 2020 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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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懂土地、建物謄本所隱藏的龐大資訊
- Apr 18 Sat 2020 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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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延至110.05.01;國土功能分區延至114.05.01公告,即國土計畫實施日延至114.05.01正式實行

「國土計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今日(109.04.17)經立法院第10屆第1會期第9次院會二讀、三讀通過,修正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辦理期限為3年、國土功能分區圖辦理期限為4年,營建署表示,感謝立法院各黨團支持,儘速通過國土計畫法修正,給予地方政府合理作業期程,該署將持續協助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國土功能分區圖繪製等法定工作,以利國土計畫新制儘速上路。
修法賦予合理期限 將敦促地方政府審慎規劃
營建署表示,本次行政院擬具之「國土計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全文共8條,本次三讀通過條文共5條。各界關切第15條有關國家重大建設計畫之修正條文,經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結論維持原條文,不予修正;至第45條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國土功能分區圖辦理期限則各延長1年、2年。
營建署強調,目前18個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均已全數送內政部審查,該署將依循國土計畫法及全國國土計畫指導,嚴謹審查各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並積極協助各地方政府辦理國土功能分區圖繪製作業,以回應各界對國土計畫之期待。
- Apr 10 Fri 2020 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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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業群聚地區」全台23.4萬公頃 不能納管只能搬(附查詢系統)

《工輔法》109年3月20日公告,經濟部1月預告的「基於環境保護或安全考量不宜設立工廠者」(草案)將於下午正式公告上路,其中規範不宜設立工廠區域,包括28類地區,含自然保留區、野生動物保護區等,及農委會提出的23.4萬公頃「農產業群聚地區」。
- Mar 27 Fri 2020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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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台南109年第1次區段徵收區土地標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