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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落格全站分類:財經政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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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月 14 週一 202111:17
  • 房地合一稅非自願交易之規定--玩稅高手

111_頁面_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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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房地產教育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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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月 27 週四 202111:25
  • 非都市土地之交通用地應比照都市土地計畫道路免徵土地增值稅,110.05.21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法案

簡報1_頁面_1.jpg
 





因應108年7月5日司法院釋字第779號解釋,落實憲法保障平等權意旨;另配合實務作業檢討,財政部擬具「土地稅法部分條文」修法案,在朝野立委共識下,今(21)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第13次會議三讀通過,俟總統公布後施行。


財政部說明,上開土地稅法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非都市土地被徵收前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要件,包括供公共設施使用、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及經需用土地人證明等;並明定修正條文施行時尚未確定案件符合上述要件者,亦可適用免徵規定,以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


二、配合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明定地價稅每年11月開徵,俾切合稽徵實務。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有關上述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要件「需用土地人證明」,該部將依修正條文之授權規定,於近期發布「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以利遵行。



新聞稿聯絡人:曾科長雅萍、徐稽核嘉莉
聯絡電話:2322-8145、2322-8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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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房地產教育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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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月 26 週三 202116:44
  • 桂田—擎天樹 整理報告(請勿房仲同業盜圖,自今日108.11.23起再有盜用一律提告)

桂田—擎天樹 整理報告_頁面_0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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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月 28 週三 202118:55
  • 房地合一稅2.0修正條文總統公布實施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四月二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 1100003920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4-4、4-5、14-4~14-6、24-5、126 條條文;並自一
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
第 4-4 條
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取得之房屋、房屋
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以下合稱房屋、土地),其
交易所得應依第十四條之四至第十四條之八及第二十四條之五規定課徵所
得稅。
個人及營利事業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
式之房屋使用權或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其交易視同前項之房屋、土地交
易。
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其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之國內外營利
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該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之價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係
由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所構成者,該交易視同第一項房屋、土地交
易。但交易之股份屬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之股票者,不適用之。
第一項規定之土地,不適用第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款規定;同項所定房屋之
範圍,不包括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之農舍。
第 4-5 條
前條交易之房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納所得稅。但符合第一款規
定者,其免稅所得額,以按第十四條之四第三項規定計算之餘額不超過四
百萬元為限:
一、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自住房屋、土地:
(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
續滿六年。
(二)交易前六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三)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六年內未曾適用本款規定。
二、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
地增值稅之土地。
三、被徵收或被徵收前先行協議價購之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
四、尚未被徵收前移轉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之土地、土地改良物,不適用第十四條之五規定
;其有交易損失者,不適用第十四條之四第二項損失減除、第二十四條之
五第三項損失減除及同條第四項後段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之規定。
第 14-4 條
第四條之四規定之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其為出價取得
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
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其為繼承或受贈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
額減除繼承或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
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
所得額。但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除屬當次交易未自該房屋
、土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部分之稅額外,不得列為成本費
用。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損失,得自交易日以後三年內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
減除之。
個人依前二項規定計算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當次交易依土地稅法
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不併
計綜合所得總額,按下列規定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一、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一)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在二年以內者,稅率為百分之四十五。
(二)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二年,未逾五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三十
五。
(三)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五年,未逾十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
(四)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十年者,稅率為百分之十五。
(五)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
期間在五年以下之房屋、土地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六)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自土地取得之日起算五
年內完成並銷售該房屋、土地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七)個人提供土地、合法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依都市更新條例參
與都市更新,或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參與重建,
於興建房屋完成後取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第一次移轉且其持有期
間在五年以下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八)符合第四條之五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自住房屋、土地,按本項規定
計算之餘額超過四百萬元部分,稅率為百分之十。
二、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一)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在二年以內者,稅率為百分之四十五。
(二)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二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三十五。
第四條之五第一項第一款及前項有關期間之規定,於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
,得將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第 14-5 條
個人有前條之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下列各款規定日
期起算三十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該
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其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
一、第四條之四第一項所定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
二、第四條之四第二項所定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預售屋及其坐落基
地交易日之次日。
三、第四條之四第三項所定股份或出資額交易日之次日。
第 14-6 條
個人未依前條規定申報或申報之成交價額較時價偏低而無正當理由者,稽
徵機關得依時價或查得資料,核定其成交價額;個人未提示原始取得成本
之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資料核定其成本,無查得資料,得依原
始取得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
後,核定其成本;個人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者,稽徵
機關得按成交價額百分之三計算其費用,並以三十萬元為限。
第 24-5 條
營利事業當年度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以其收入減除相關成
本、費用或損失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但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
,除屬未自該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部分之稅額外
,不得列為成本費用。
營利事業依前項規定計算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依土地稅法第三十
條第一項規定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不併計營利
事業所得額,按下列規定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合併報繳;其在中華民
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由營業代理人或其委託之代理人代為申報納稅
:
一、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
(一)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在二年以內者,稅率為百分之四十五。
(二)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二年,未逾五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三十
五。
(三)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五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四)因財政部公告之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五年以下之房屋、
土地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五)營利事業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自土地取得之日起
算五年內完成並銷售該房屋、土地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六)營利事業提供土地、合法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依都市更新條
例參與都市更新,或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參與重
建,於興建房屋完成後取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第一次移轉且其持
有期間在五年以下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二、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
(一)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在二年以內者,稅率為百分之四十五。
(二)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二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三十五。
營利事業依第一項規定計算之當年度房屋、土地交易損失,應先自當年度
適用相同稅率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減除不足部分,得自當年度
適用不同稅率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減除後尚有未減除餘額部分
,得自交易年度之次年起十年內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
營利事業交易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不適用
前二項規定,其依第一項規定計算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依土地
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
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餘額為負數者,以零計算;其交易所得額為負
者,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不得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
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復查時,營利事業未提示有關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
之帳簿、文據者,稽徵機關應依查得資料核定;成本或費用無查得資料者
,得依原始取得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
指數調整後,核定其成本,其費用按成交價額百分之三計算,並以三十萬
元為限。
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交易房屋、土地,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
夥人就該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依第十四條之四至第十四條之七規定課
徵所得稅,不計入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所得額,不適用前五項規定
。
第 126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但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
第十七條規定,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九十七年一月二日修正公布之
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九類規定,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九十七年十二月
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第十七條規定,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九十八年
五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之第五條第二項及九十九年六月十五日修正公布之
同條第五項規定,自九十九年度施行。一百年一月十九日修正公布之第四
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規定,自一百零
一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一年八月八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二年
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五年
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一
月一日施行。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條文,自一百零八年一月
一日施行。一百十年四月九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三日修正公布之條文、一百零三年一月八日修
正公布之條文及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
政院定之;一百零三年六月四日修正公布之條文,除第六十六條之四、第
六十六條之六及第七十三條之二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外,其餘條文
自一百零四年度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七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
日施行。但第五條、第六十六條之九、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五條、第七十
九條、第一百零八條及第一百十條,自一百零七年度施行,第七十三條之
二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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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房地產教育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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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月 22 週四 202118:02
  • 房地合一稅2.0最完整的資料讓您一目了然(110.07.02更新)

房地合一稅2.0_頁面_01.JPG
 
房地合一稅2.0最完整的資料讓您一目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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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房地產教育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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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月 03 週六 202111:50
  • 千人搶房 公平會開罰遠雄明日讚350萬元(轉載經濟日報)

「遠雄明日讚」。 業者/提供
千人搶房 公平會開罰遠雄350萬元
2021-03-31 19:19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即時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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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國全房仲報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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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月 18 週四 202118:17
  • 修正「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 (自2021.3.19生效)














 



 


央行還破天荒宣布,對餘屋貸款採取管制措施,最高限貸五成,楊金龍表示,主要是為了避免建商利用銀行資金囤房。



央行也調整自然人購置住宅貸款,第3戶由六成降至5.5成,並新增第4戶以上貸款最高成數由六成降至五成。



豪宅貸款最高成數由六成降至5.5成,並新增第4戶以上購屋貸款成數由六成降至四成。新增工業區閒置土地抵押借款,限制最高貸款成數為5.5成。



央行去年12月7日無預警召開臨時理事會,決議採取新一波不動產針對性審慎措施(選擇性信用管制),在公司法人部分,第一戶房貸限貸六成,第二戶以上房貸限貸五成,均無寬限期。



 


在自然人部分,新增第三戶以上房貸限貸六成、無寬限期規定,高價住宅貸款(俗稱豪宅貸款)維持目前六成、無寬限期。楊金龍強調,本次房市管制措施僅規範高風險貸款戶,並不影響首購及換屋等絕大多數實質需求貸款案件,他強調這次房價是溫和上漲,相關措施是希望房價軟著陸



 


央行上季也新增「借款人購買都市計畫劃定的住宅區及商業區土地貸款」限制,除限貸六成五外,還須保留其中一成,在動工興建後才能撥貸。


修正「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 (自2021.3.19生效).jpg


 


 


 


 



央行今日宣布,公司法人購置住宅貸款最高成數一律降至四成。


 




推薦


為抑制炒房風氣,中央銀行今(18)日再祭打炒房措施,為去年12月8日以來的第二波選擇性信用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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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房地產教育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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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月 13 週六 202114:29
  • 政府居住正義下:是照顧到一般百姓購屋? 還是圖利國庫?

政府居住正義下房地合一稅修正_頁面_0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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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房地產教育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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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月 12 週五 202117:50
  • 大臺南民生發展概述,110年03月12日專題報告內容

大臺南民生發展概述-已壓縮_頁面_0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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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房地產教育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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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月 11 週四 202108:50
  • 房地合一稅 2.0 打房是來真的還是圖利國庫?













聯合新聞網聯合新聞網



 






祭重稅打炒房 日出條款恐掀購屋潮




















記者沈婉玉、賴于臻/台北報導
2021年3月11日 上午6:24·3 分鐘 (閱讀時間)





 

 








行政院院會今天將端出房地合一稅二點○草案,將短期持有定義從二年延長為五年,境內法人將比照個人課稅但排除建商,並訂定日出條款。記者林俊良/攝影



 

行政院院會今天將端出房地合一稅二點○草案,將短期持有定義從二年延長為五年,境內法人將比照個人課稅但排除建商,並訂定日出條款。記者林俊良/攝影



行政院院會今天將審理房地合一稅修法,將短期持有的定義從現行的二年延長為五年,境內法人將比照個人納入房地合一稅課稅但排除建商,並訂定日出條款以降低衝擊,實際上路時間由行政院訂定,將列入本會期優先法案,預期今天將順利端出房地合一稅二點○草案。至於囤房稅修法,本次則暫不推動。


若房地合一稅二點○修法通過,出售二○一六年後取得的房地適用房地合一稅,未來新法上路後取得的房地,出售時則適用房地合一稅二點○。因有日出條款,近兩年購屋者可以鬆口氣,新法上路前可能還會有逃命波或搶購潮,可能會有新一波交易熱潮。


為減少房市炒作,財政部擬具「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預計拉長短期持有的時間。財政部長蘇建榮昨天表示,現行房地合一稅規定,出售持有一年內的房子,獲利課百分之四十五的稅率,修法草案將一年改為二年;現行出售持有一至二年內的房子,獲利課百分之卅五的稅率,修法草案則延長為持有三至五年。


境外法人及非居住者(個人),目前出售持有一年以內的房地課百分之四十五,二年以上課百分之卅五,修法草案延長至二年及三年以上。


 












總機構在境內的營利事業,持有房地期間在2年以內者,稅率為45%;持有房地期間超過2年,未逾5年者,稅率為35%;持有房地期間超過5年者,稅率為20%;營利事業交易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1次移轉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依規定計算的房地交易課稅所得,仍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稅率為20%。


至於總機構在境外的營利事業,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稅率為45%;超過2年的稅率為35%。


行政院說,為防杜藉由不同型態炒作不動產規避稅負,明定下列兩者皆納入房地合一課稅範圍,包括交易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交易持有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的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且該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的價值50%以上是由境內的房地所構成者。但交易的股份屬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的股票者,不適用之。












現行企業售屋所得,是回歸營所稅課稅,稅率百分之廿,蘇建榮表示,為避免個人透過設立公司法人的方式規避較高稅負,修法草案將法人拉回房地合一稅一併管理,法人比照個人短期交易就要加重課稅,以抑制炒房歪風,但排除建商及起造者。


針對未來房地合一稅二點○是明年起取得的房子出售才適用,還是二○一六年開始實施房地合一稅制後取得的房地都要回溯適用?蘇建榮表示,實施日期由行政院訂定。也就是說,會有日出條款。


各界關注行政院是否推「囤房稅」當作最新打炒房手段,行政院今天院會議程,僅將「房地合一稅」修法納入討論,並未觸及「囤房稅」。


蘇建榮解釋,行政部門現階段打房,主要是針對短期交易炒作,囤房稅本來列為中長期計畫,要考慮的面向很多,因為打擊面較大,要避免傷及無辜。例如中南部常見有因繼承祖厝而產生的房屋共同持分情形,囤房稅也可能引起房租漲價,對年輕租屋者產生轉嫁效果,因此暫時不推。至於外傳的各種囤房稅版本,他澄清,「沒有所謂版本」,暫時不會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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