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種繼承後財產交易所得稅或
房地合一稅該如何運用計算
納稅義務人交易因繼承取得之房
屋、土地,適用房地合一課徵所
得稅規定之原則
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台財稅字第10404620870號財政部令
一、納稅義務人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因繼承取得之
房屋、土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非屬所得稅法第
4條之4第1項各款適用範圍,應依同法第14條第1項第
7類規定計算房屋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
額,於同法第71條規定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
(即依舊制隔年申報財交稅)
(一)交易之房屋、土地係納稅義務人於103年1月1日之
次日至104年12月31日間繼承取得,且納稅義務人及
被繼承人持有期間合計在2年以內。
(二)交易之房屋、土地係被繼承人於104年12月31日以
前取得,且納稅義務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繼承取得。
二、前點交易之房屋、土地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5
第1項第1款規定之自住房屋、土地者,納稅義務人得
選擇依同法第14條之4規定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
並依同法第14條之5規定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
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
繳納所得稅。
(即亦若符合自住房屋可選擇依新制申報)
三、納稅義務人未依前點規定期間內申報,但於房屋
、土地交易日之次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前
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規定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
,並自動補報及補繳稅款,稽徵機關應予受理,惟應
認屬逾期申報案件,依同法第108條之2第1項有關未
依限申報規定處罰;該補繳之稅款,得適用
之2第2項規定處罰及加徵滯納金。惟應依各年度
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
利息,一併徵收。
(即若是到隔年報稅時才要採用新制報稅者,接受但
須加計利息,因若符合自住,新制可400萬免稅及
超過10%稅率)
四、納稅義務人已依第二點規定選擇按所得稅法
第14條之4及第14條之5規定計算及申報房屋、土地交
易所得,於房屋、土地交易日之次年綜合所得稅結算
申報期限前,得向稽徵機關申請註銷申報,並依同法
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計算房屋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
,併入綜合所得總額,於同法第71條規定期限內辦理
結算申報。
(即若在交易完成日30日內採新制報稅者,於隔年5月
申報綜所稅時得申請註銷申報,改報綜合所得稅)
部 長 張盛和
納稅義務人交易因受遺贈取得之
房屋、土地,適用房地合一課徵
所得稅規定之原則
中華民國108 年9 月11 日台財稅字第10804008540 號
財政部令
個人105 年1 月1 日以後交易因受遺贈取得之房屋
、土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非屬所得稅法第4
條之4 第1 項各款適用範圍,應依同法第14 條第1
項第7 類規定計算房屋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
合所得總額,於同法第71 條規定期限內辦理結算申
報,並得比照本部104 年8 月19 日台財稅字
第10404620870 號令第2 點至第4 點規定辦理:
(一) 交易之房屋、土地係個人於103 年1 月1 日之次
日至104 年12 月31 日間受遺贈取得,且該個人及遺
贈人持有期間合計在2 年以內。
(二) 交易之房屋、土地係遺贈人於104 年12 月31 日
以前取得,且個人於105 年1 月1 日以後受遺贈取得。
部 長 蘇建榮
● 案例1:楊康98年1月1日購得A標的,於105.01.25
死亡由楊過繼承(房屋評定現值400萬元、土地公告
現值300萬元),楊過繼承後於105.05.01出售
2200萬元(房屋1200萬元、土地1000萬元,
土地公告現值400萬元)
舊制:財交稅 1200萬元﹣400萬元=800萬元
假設其沒有其他收入依 5%起算需繳
239.5萬元之財產交易所得稅。
但若有其他收入是為以45%計算則為
360萬元之財產交易所得稅。
新制:若楊康當時有設籍,楊過繼承後持續設籍且無
出租與營業者,則可適用自用住宅
2200萬元﹣700萬=1500萬元(獲利)
土地漲價總數額 100萬元
持有時間加計楊康持有共7年5個月(超過6年)
新制自用住宅
2200萬元﹣700萬元﹣100萬元=1400萬元(獲利部分)
1400萬﹣400萬(免稅額)=1000萬元
適用10%自用稅率
1000萬元X 10%=100萬元
之自用住宅房地合一稅
財政部107.10.31台財稅字
第10704604570號令
個人取得配偶贈與之房屋、土地,符合本部
106年3月2日台財稅字10504632520號令第1點規定
者,出售時應以配偶間第1次相互贈與前配偶原始取
得該房屋、土地之日為取得日,並按該房屋、土地原
始取得原因,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課徵所得稅。依此
,個人出售配偶贈與之房屋、土地,如係配偶於
105年1月1日以後繼承取得,且係被繼承人於
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者,比照本部104年8月19日
台財稅字第10404620870號令第1點第2款、第2點至
第4點規定辦理。
● 案例2:郭靖96年取得房屋、土地, 105年贈與給黃
蓉, 地政登記移轉原因為夫妻贈與,且取得夫妻贈 與
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黃蓉又於107年將房地回贈
給郭靖,同樣符合上述兩個條件,請問郭靖出售房屋
、土地適用新制或舊制?
答:取得日96年,適用舊制。
● 又,嗣後夫妻離婚,請問郭靖出售房屋、土地
適用新制或舊制?
答:取得日96年,適用舊制。
●又同上於105年贈與黃蓉,嗣後夫妻離婚,黃蓉
將房地回贈給郭靖,請問郭靖出售房屋、土地
適用新制或舊制?
答:適用新制,離婚後,登記移轉原因為一般贈與。
● 案例3:楊鐵心85年取得房屋、土地, 105年1月死亡
由楊康繼承,後楊康108年5月死亡楊過繼承
後出售房屋、土地適用新制或舊制?
答:取得日108年5月,適用新制,持有時間推算至
105年1月。
85年取得 105年繼承 108年再繼承
●又如楊鐵心是104年10月死亡,由楊康105年
1月繼承,後楊康108年5月死亡楊過繼承後
出售房屋、土地適用新制或舊制?
答:取得日104年10月,適用舊制,持有時間推算至
104年10月。
85年取得 104年10繼承 108年再繼承
● 案例4:楊康99年3月取得房屋、土地, 107年1月贈與
給穆念慈,地政登記移轉原因為夫妻贈與,且
取得夫妻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108年2
月穆念慈死亡由楊過繼承後出售房屋、土地適
用新制或舊制?
答:取得日107年1月,適用新制。
● 案例5:楊鐵心89年取得房屋、土地, 105年1月死亡
由楊康繼承,107年1月贈與給穆念慈,地政
登記移轉原因為夫妻贈與,且取得夫妻贈與
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107年10月穆念慈
出售房屋、土地適用新制或舊制?
答:取得日105年1月,適用舊制亦可選擇新制。
(依據財政部107.10.31台財稅地10704604570號令)
個人出售繼承取得房地設有負擔之交易
所得課徵所得稅之相關規定
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109 年7 月15 日
台財稅字第10904601200 號
個人繼承取得房屋、土地時,併同繼承被繼承人所遺
以該房屋、土地為擔保向金融機構抵押貸款之未償債
務餘額者,應整體衡量其繼承取得房屋、土地之經濟
實質,該債務餘額超過繼承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
地現值部分,核屬其因繼承取得該房屋、土地所生之
額外負擔。嗣個人交易該房屋、土地,依所得稅法
第14 條第1 項第7 類第2 款規定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
所得或依同法第14 條之4 第1 項規定計算房屋、土地
交易所得時,該債務餘額超過繼承時房屋評定現值及
公告土地現值合計數,且確由該個人實際負擔償還
部分,得自房屋及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部 長 蘇建榮
※因應「實際負擔」,所以繼承後一定
要去銀行辦理債務人變更
特殊案例: (舊制)
適用舊制之楊過:列入「財產交易所得」項目,加計
其他所得,申報繳個人綜合所得稅
(1)楊過屬按房屋財產交易所得固定比例為所得
房屋現值x財政部公布比例=財產交易所得
→貸款扣除不適用
(2)楊過按「房地交易所得」之實價課稅者
案例6: :楊康97年3月購得房屋、土地市價1000萬元
,貸款800萬元 , 106年1月楊康死亡由楊過
繼承(房屋評定現值100萬元;土地公告現值
150萬元),107年2月出售1500萬元舊制:
楊過出售價1500萬元按房地比例計算計算出
房屋價格,超出房貸數額可以扣除。
房地出售成交價:1500萬元
房屋評定現值:100萬元
土地公告現值:400萬元
房地比例計算房屋價格:
1500萬元x【100萬元/(100萬元+150萬元)】=600萬元
原銀貸:800萬元
800萬元x【100萬元/(100萬元+150萬元)】=320萬元
600萬元(房屋售價)-100萬元x100%(取得成本,假設
物價指數100%) -220萬元(320萬元-100萬元x100%
(餘額))=280萬元-其他取得成本【例如:修繕費、仲
介費(買入)】-費用【仲介費(出售)、廣告費等】=財
產交易所得
併入楊過綜合所得總額中之「財產交易所得」,於
次年5/1〜5/31結算申報
● 案例7:楊康107年3月購得房屋、土地市價1000萬
元,貸款800萬元 , 隔年108年1月楊康
死亡由穆念慈繼承(房地公告現值250萬元)
,然穆念慈因無力償還房貸於4月出售1000
萬元,還清房貸800萬元剩200萬元,卻被
告知需繳房地合一稅245萬元。
(市值1,000萬-公告價值250萬-50萬(5%費用)=
獲利700萬。
700萬元再乘以 35%稅率,
賣房必須繳房地合一稅245萬。)
今依據財政部中華民國109 年7 月15 日
台財稅字10904601200 號解釋令
房貸與房地公告之差額=800萬元-250萬元=550萬元
房地合一稅稅基=
1000萬元-250萬元-550萬元-50萬元=150萬元
繼承推至被繼承人持有時間滿1年未滿2年稅率35%
房地合一稅=150萬元x35%=52.5萬元
速算公式=
(售價減除房貸金額減除費用)乘上稅率
也就是說房貸成數愈高將來不小心死亡,
繼承後繳的房地合一稅愈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