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自用住宅查核重點

國稅局「生活足跡比對」全面啟動 假自住完蛋了 連管委會都被請上線

國稅局查自住進入『精準打擊』模式

這份公文要求管委會提供所有能證明「你到底有沒有真的住在這裡」的生活痕跡。

 

報稅界最敏感的七大「生活證據」幾乎一次到位:

1. 門禁刷卡紀錄,住戶半年刷兩次?「那叫探親,不叫自住。」

2. 郵件包裹紀錄,真住的人一定會有網購紀錄。完全沒有包裹?「那比較像旅

    館。」

3. 裝潢報備,空屋一年沒有任何工程紀錄,卻說一直住?管理室永遠比你更清

    楚。

4. 管委會通知紀錄,住戶至少會收到一次開會通知。完全沒有?國稅局只會問:

  「嗯??」

5. 搬家紀錄,真的搬進去,至少會出現一台貨車與幾個搬運工。完全沒有紀錄

    的「神祕入住」,很難自圓其說。

6. 外地就學,若設籍者在外地就學,會被視為無自住情形。

7. 旅居國外,設籍者長期旅居國外,會被視為無自住情形。

※上述設籍者是指所有權人、配偶與未成年子女僅其中一人設籍,而設籍者又為上述第6、7點情形者

舉例:

有民眾因賣掉民國107年(2018年)受贈取得的房屋,自行申報課稅所得並減除免稅額優惠400萬元後,繳納了10多萬元,但卻被國稅局發現「不符合自住房地的適用要件」情形,而遭核定應繳稅上百萬元,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也說明其中原因。 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若交易105年(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及其座落基地,同時符合三大要件者,可享有課稅所得400萬元以下免納所得稅,超過400萬元,則就超過部分按稅率10%計算應納稅額,三要件為:(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二)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三)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申請適用自住房地免稅優惠稅率者。

中區國稅局說明,《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自住房地交易400萬元免稅優惠的規定,是為了保障自住需求,落實居住正義,而「自住」房地的判斷,是以「房地客觀使用狀態」為判斷標準,且必須實際居住才符合「自住」房地的規定。 中區國稅局舉例指出,甲君於113年(2024年)7月出售其於107年4月受贈取得的A房屋,並自行申報課稅所得570萬餘元,減除自住房地免稅額400萬元,繳納稅額17萬餘元。但經國稅局查核發現,甲君單身,從民國97年起即就設籍於A房屋,但從107年起至出售期間,他都在外地就學、就業且A房屋有出租供他人使用的情形,「經核定不符合自住房地的適用要件,不予准許其扣除免稅額及適用優惠稅率,核定應納稅額114萬多元」。 個人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地產,如該房地設籍或實際居住者非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就與房地合一稅自住房地免稅額的適用要件不符;若要適用自住房地優惠,應留意自住三要件,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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