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八日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 10613048223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0 條;並自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八日施行
第 1 條 本辦法依洗錢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條第四項、第八條第三項及第
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地政士,指依地政士法規定領有地政士證書或土地登記專業代
理人證書,並領得地政士開業執照,執行地政士業務者。
本辦法所稱不動產經紀業,指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經營不動產
仲介或代銷業務之公司或商號。
第 3 條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從事與不動產買賣交易有關之行為時,應依本辦法
規定確認及審查買賣交易當事人(以下簡稱客戶)身分,留存客戶身分資
料及必要之交易紀錄,於發現疑似洗錢交易情事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第 4 條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確認客戶身分,及留存或記錄其身分資料,應依下
列規定辦理:
一、客戶為自然人者,應檢視其國民身分證、健保卡、護照、居留證或其
他可資證明身分之證明文件,留存或記錄其姓名、出生年月日、地址
及統一編號等身分資料,並徵詢其職業及聯絡電話號碼記錄之。
二、客戶為法人或團體者,應確認其名稱、負責人姓名、登記住址、統一
編號、主營業所或主事務所地址、電話號碼及資格證明文件等資料,
並留存或記錄之。
不動產買賣交易有關之行為由客戶代理人為之者,除準用前項所定身分資
料,確認代理人身分並留存或記錄之外,應確認其代理權之真實性。
客戶為法人者,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應依下列規定確認實質受益人身分
資料,並留存或記錄之:
一、請客戶提供具最終控制權之自然人身分資料,即持有該法人股份或資
本超過百分之二十五者。
二、客戶未提供前款所定自然人身分資料,或經瞭解未發現前款所定自然
人者,應確認其董事、監察人或相當職位之自然人身分資料。
三、前二款之實質受益人,應至少取得其姓名及統一編號。
不動產買賣交易有關之行為由信託之受託人為之或將不動產權利指定登記
予第三人者,準用第一項及前項所定身分資料,確認客戶及其信託之受託
人、監察人、受益人或第三人身分,並留存或記錄之。
客戶、其代理人或信託之受託人具有下列身分者,不適用前二項確認實質
受益人之規定:
一、我國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公私立學校。
二、外國政府機關。
三、我國上市、上櫃公司或其子公司。
四、於國外掛牌並依掛牌所在地規定,應揭露其主要股東之股票上市、上
櫃公司或其子公司。
五、我國金融機構或經我國認許營業之外國金融機構。
第一項至第四項身分資料,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應自業務關係終止時起
,至少保存五年。但其他法律有規定較長保存期間者,從其規定。
第 5 條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於確認客戶身分時,應採取合理措施辨識現任或曾
任國內外政府或國際組織重要政治性職務之客戶或受益人與其家庭成員及
有密切關係之人(以下簡稱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並對其加強身分審查
及瞭解資金來源。
第 6 條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從事與不動產買賣交易有關之行為時,客戶有下列
情事之一,經風險評估屬低度洗錢或資恐風險者,免依第四條第三項、第
四項規定審查實質受益人及前條規定加強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之審查:
一、客戶為自然人,已提供資金來源證明。
二、申請政府機關提供之首次購屋或相關優惠購屋貸款。
三、依法向政府機關申請優先承購或讓售公有不動產。
四、僅購買價格合於市場行情之一戶(棟)房地或一筆土地,且經向我國
境內金融機構申請貸款支付各期款項或以價金信託專戶收付款項。但
以分別訂立契約或分次購買方式進行買賣交易者,不適用之。
五、抵押權人承受債務人提供擔保之不動產。
前項第四款所稱房地,於房屋與土地隨同移轉者,指房屋及土地,於房屋
單獨移轉者,指房屋;所稱土地,指無房屋之土地。
第 7 條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從事與不動產買賣交易有關之行為時,應留存下列
交易紀錄。但交易案件確無該交易紀錄者,不在此限:
一、地政士:
(一)不動產買賣契約書。
(二)定金及價款收支證明文件。
(三)交易帳戶號碼。
(四)簽證文件。
(五)受託事項往來文件。
二、不動產經紀業:
(一)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
(二)不動產買賣契約書。
(三)要約書。
(四)斡旋金、定金及價款收支證明文件。
(五)交易帳戶號碼。
(六)受託事項往來文件。
前項交易紀錄得以專卷檔案或電子檔案方式留存,其保存期間自交易完成
時起,至少五年。但其他法律有規定較長保存期間者,從其規定。
第 8 條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從事與不動產買賣交易有關之行為時,發現下列各
款情事之一者,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一、客戶屬法務部依資恐防制法規定公告制裁名單,或其他國家、國際組
織認定或追查,與恐怖主義或恐怖活動有關之個人、法人或團體。
二、交易金額源自於國際防制洗錢組織所公告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有嚴重
缺失,或其他未遵循、未充分遵循國際防制洗錢組織建議之國家或地
區,或支付予該國家或地區之帳戶或人員,且疑似與恐怖活動、恐怖
組織或資恐有關聯。
三、客戶拒絕或無故拖延提供相關身分資料、使用假名、假冒他人名義或
偽變造身分證件。
四、交易金額與客戶年齡、身分或收入顯不相當,或以現鈔支付定金以外
各期價款,且無合理說明資金來源。
五、客戶要求將不動產權利登記予第三人,未能提出任何關聯或拒絕說明
。
六、不動產成交價格明顯高於市場行情且要求在相關契約文件以較低價記
錄。
七、其他疑似洗錢交易或資恐情事。
第 9 條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應於發現前條各款情事之一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
填具法務部調查局所訂申報書表,並由地政士簽章或不動產經紀業蓋用戳
章,併同相關證明文件以郵寄、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向法務部調
查局申報。不動產買賣交易未完成者,亦同。
前項申報紀錄,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應自申報日起,至少保存五年。
第 10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八日施行。
玩稅高手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42)
租屋服務事業認定及獎勵辦法總說明
住宅法(以下簡稱本法)業奉總統於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一日修正
公布,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為提升租屋市場健全發展,主管機關應
就租屋市場資訊、媒合服務、專業管理協助及糾紛諮詢等提供相關服
務,並得由租屋服務事業辦理,其認定及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爰訂定租屋服務事業認定及獎勵辦法,其要點如下:
一、租屋服務事業資格認定及需檢附文件。(第二條)
二、租屋服務事業之服務項目。 (第三條)
三、補助委任租屋服務事業提供服務項目及費用。(第四條及第五條)
四、租屋服務事業之評鑑項目、辦理方式及評鑑結果處理。 (第六條
至第九條)
玩稅高手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75)
獎勵停車位台南市某知名大樓引用錯誤函釋

該建案引用內政部100.6.30台內營字第1000805167號函
沒詳加瞭解該函的原意,此函是廢止將區分所有權人視為公眾人士,也就是說在
100.07.02以前取得建造執照者可將獎勵停車位售與區分所有權人;從100.07.02以後取得之建造執照者不得將獎勵停車位售與區分所有權人,須供公眾人士使用。
玩稅高手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1,187)
「變更臺南市新吉工業區(工16)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及都市設計準則)案」
區內工業區容許行業別
乙種工業區
第三條、第一種工業區係供下列產業及其必要附屬設施使用:
玩稅高手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110)
都市中的綠生活 平實營區重劃有成
<iframe width="640" height="360" src="https://www.youtube.com/embed/6CqOmTVeyhM" frameborder="0" allowfullscreen></iframe>
玩稅高手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21)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九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 1061304150 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 21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第 1 條 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十九
玩稅高手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62)
財政部令 |
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台財稅字第10604591190號 |
一、 個人購屋(含法拍屋)或將持有之土地建屋(含拆除改建房屋及與營業人合建分屋)並銷售,如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自本令發布日起,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一) 設有固定營業場所(除有形營業場所,亦包含設置網站或加入拍賣網站等)。
(二) 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稅籍登記)。
(三) 經查有僱用員工協助處理房屋銷售事宜。
(四) 具有經常性或持續性銷售房屋行為。但房屋取得後逾6年始銷售,或建屋前土地持有10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二、 前點第4款所稱房屋取得後逾6年,指自房屋完成所有權登記日起至訂定房屋銷售契約日止,連續持有超過6年。同款所稱建屋前土地持有10年以上,指自土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算至房屋核准拆除日屆滿10年,或自土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算至建造執照核發日屆滿10年,擇一認定;因繼承取得者,自被繼承人取得所有權並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算;配偶間贈與或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取得者,自配偶他方原取得所有權並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算。
三、個人將所持有之土地以權利變換方式參與都市更新,嗣後銷售分得之房屋者,其營業稅之課徵應依前二點規定辦理。
四、個人提供土地與營業人合建分成及合建分售,如僅出售土地,免辦理稅籍登記。
五、 廢止本部81年1月31日台財稅第811657956號函、81年4月13日台財稅第811663182號函、84年3月22日台財稅第841601122號函、95年12月29日台財稅字第09504564000號令及104年1月28日台財稅字第10304605550號令。
部 長 許虞哲
|
玩稅高手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112)

「變更臺南市主要計畫(「社E3」社教用地為中密度住宅區)案」發布實施計畫書
變更範圍原址座落之地上6 層樓RC 建築已委外經營,現址為塔木德臺南會
館;周邊除南側有一棟7 層樓住宅公寓外,其餘多為透天住宅使用,且於西側富
農街二段沿街面建物之1 樓多做為零售商業使用,周邊使用現況示意詳圖5;另
變更範圍之空間配置概要狀況,主體建築主要位於東側,西側則做為停車場使
用,另主體建築北側設有戶外開放空間,周邊並適當設置隔離綠帶。
玩稅高手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39)
臺南市政府地政局將標售臺南市九份子重劃區抵費地,謹訂於106年6月28日上午10時於臺南市政府永華市政中心辦理標售開標作業,想擁有優質土地民眾,千萬別放棄此次難得的機會。自106年5月26日起至106年6月27日止,可來電或至臺南市政府永華市政中心地政局市地重劃科洽詢,或上網至「臺南市政府地政局/地政主題專區/土地標售專區/土地標售」(網址:http://land.tainan.gov.tw)自行下載標售資訊及標單。
臺南市政府地政局表示,由市府公辦重劃區公共工程品質備受肯定,所釋出的公辦重劃區抵費地產權單純,向來相當受人青睞和信賴,而九份子公辦市地重劃區內公共設施、排水及生活機能皆精心思量設計並具良好口碑,不論自住或投資,皆為優質標的,縣市合併後,大臺南房地產未來發展信心十足,歡迎各界一起參與。
本次本局辦理抵費地標售,總共釋出20標土地,各標土地皆分別訂有標售單價,凡依法得在中華民國購買不動產之公私法人及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均可參與投標,如有意願投標者,請自106年5月26日起至106年6月27日領取標單,或來電06-2982794洽詢由本局寄送,相關資訊可逕上本局網站「臺南市政府地政局網站/地政主題專區/土地標售專區/土地標售」瀏覽。
有意投標民眾,應自標售公告之日起,至開標當天信箱開啟時間前,以限時掛號寄達台南郵局第239號信箱。
臺南市政府地政局提醒投標人,本標售作業並未委託民間不動產仲介業者辦理,如有任何疑義,歡迎洽詢臺南市政府地政局市地重劃科,洽詢電話06-2982794,或上地政局網站(http://land.tainan.gov.tw/)查詢相關訊息。廉能政府需要你我共同參與及監督,貪瀆不法檢舉專線:臺南市政府政風室06-2956197,法務部廉政署0800-286-586。

玩稅高手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3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