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屋過程中所產生的各項稅費(不含土地稅)_頁面_1
台南市房屋課稅現值調整
不僅每年的持有稅--房屋稅會增加
就將來移轉時的契稅跟著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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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5年 5月景氣對策信號 月景氣對策信號
10 5年 5月景氣對策信號 月景氣對策信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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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業務CEO
在普遍公司的認知裡,好業務八面玲瓏、掌握客戶心理,能成功銷售老闆給的任務,深得老闆的賞識。
但如果這好業務是靠欺矇客戶,混淆價值觀使人陷於錯誤判斷下而達到其目的,這是好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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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重劃後第1次移轉申請不課土地增值稅,嗣再移轉時不能減徵40%



臺南市政府稅務局表示: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沒有申請依土地稅法第39條第4項規定減徵40%土地增值稅,而係申請核准依同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即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以後再移轉該筆土地依法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已經不是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所以無法再減徵40%之土地增值稅。
另外,土地重劃分配結果公告確定日以後,發生繼承移轉情形,亦即繼承原因發生在重劃後之土地,其繼承人於辦竣繼承登記後再行移轉時,已非屬重劃後之第1次移轉,亦無法適用減徵土地增值稅40%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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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_頁面_1
  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壹、應記載事項
一、契約審閱期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__年__月__日經承租人攜回審閱__日(契約
審閱期間至少三日)。
出租人簽章:
承租人簽章:
二、房屋租賃標的
(一)房屋標示:
1、門牌__縣(市)__鄉(鎮、市、區)__街(路)__段__巷__弄
__號__樓(基地坐落__段__小段__地號。)。
2、專有部分 建號,權利範圍 ,面積共計 平方公尺。
(1)主建物面積:
__層__平方公尺,__層__平方公尺,__層__平方公尺共計
__平方公尺,用途__。
(2)附屬建物用途__,面積__平方公尺。
3、共有部分建號__,權利範圍__,持分面積__平方公尺。
4、□有□無設定他項權利,若有,權利種類: 。
5、□有□無查封登記。
(二)租賃範圍:
1、房屋□全部□部分:第__層□房間 間□第 室,面積 平
方公尺(如「房屋位置格局示意圖」標註之租賃範圍)。
2、車位:
(1)車位種類及編號:
地上(下)第__層□平面式停車位□機械式停車位,編號
第__號車位 個。(如無則免填)
(2)使用時間:
□全日□日間□夜間□其他___。
3、租賃附屬設備:
□有□無附屬設備,若有,除另有附屬設備清單外,詳如
後附房屋租賃標的現況確認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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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位於臺南市東區原精忠三村內凱旋便道即將於105年7月4日起封閉,請用路人於7月3日後改道駕駛。
以往許多駕駛人行經裕農路進入臺南市區,為避開「後甲圓環」易塞車段,常常改由裕永路接凱旋便道後,再銜接凱旋路或中華東路。然而因為凱旋便道位於臺南市政府地政局辦理之「臺南市第二期平實營區市地重劃區工程」之計畫道路上,預計105年7月4日起封閉進行施工,所需施工期為一年,施工完後另新開闢20米道路,可由凱旋路連接該20米道路,再連接至小東路及裕農路,屆時可望紓解後甲地區交通壅塞現象。
地政局表示:「封閉凱旋便道是因施工需要,施工期間雖預計一年,在此期間將督促施工廠商加強施工效率,若能提早完工將提早開放通行,提醒民眾預為準備替代通行道路,另施工中重車進出頻繁,行經附近要格外小心,以免發生意外。」封閉平面圖2016/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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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南新吉工業區土地銷售創佳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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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新吉工業區可售坵塊正進行整地,一、二期用地銷售創佳績。(圖由南市經發局提供)
台南市新吉工業區第一區銷售創佳績,第二區產業用地也在短短1個月內有24家廠商總計申購21筆土地,面積達6.5公頃,顯示廠商需求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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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南市政府昨(17)日公布房屋標準單價調整案,平均調幅67%,
  
雖低於原先外傳的120%且採三年漸進式調整,但追溯至2001年7月1日後設籍的新舊房屋均適用,約11萬戶房屋稅將因此增加。
前幾年因房地產價格飆漲,地方政府陸續調高房屋標準單價,從2014年起,包括雙北、高雄、桃園等先後實施,台南市今年跟進,下一個關注焦點是台中市政府動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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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令:訂定「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105-06-17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七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 1050807913 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 15 條;並自國土計畫法施行之日(一百零五年五月一日)
施行


第 1 條 本細則依國土計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將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全國國土計畫擬訂、變更
之規劃事項,委託其他機關或團體辦理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將本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直轄市、縣
(市)國土計畫擬訂、變更之規劃事項,委託其他機關或團體辦理之。

第 3 條 本法第五條所定之國土白皮書,中央主管機關應每二年公布一次;其內容
應包括國土利用相關現況與趨勢、國土管理利用之基本施政措施及其他相
關事項。

第 4 條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定全國國土計畫之計畫年期、基本調查、國土空間發
展及成長管理策略、部門空間發展策略,其內容如下:
一、計畫年期:以不超過二十年為原則。
二、基本調查:以全國空間範圍為尺度,蒐集人口、住宅、經濟、土地使
用、運輸、公共設施、自然資源及其他相關項目現況資料,並調查國
土利用現況。
三、國土空間發展策略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全國國土空間之規劃原則及整體發展政策。
(二)全國天然災害、自然生態、文化景觀及自然資源分布空間之保育策
略。
(三)全國海域範圍內之港口航運、漁業資源利用、礦業資源利用、觀光
旅遊、海岸工程、海洋保護、特殊用途分布空間之保育或發展策略

(四)全國農地資源分類分級情形之保護或發展策略。
(五)全國城鄉發展空間結構及模式之發展策略。
(六)其他相關事項。
四、成長管理策略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全國農地總量及農業生產環境之維護策略。
(二)城鄉發展總量、成長區位及發展優先順序。
(三)環境品質提升及公共設施提供策略。
(四)經濟發展機會及社會公平正義改善策略。
(五)其他相關事項。
五、部門空間發展策略,應包括住宅、產業、運輸、重要公共設施及其他
相關部門,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全國部門發展政策。
(二)部門空間發展現況。
(三)課題及對策。
(四)部門空間發展定位。
(五)部門空間發展分布區位。
(六)部門空間發展用地供需規模總量及直轄市、縣(市)分派數量。

第 5 條 本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都會區域或特定區域範圍相關計畫內容,應載明下
列事項:
一、都會區域計畫:
(一)計畫性質、議題及範疇。
(二)規劃背景及現況分析。
(三)計畫目標及策略。
(四)執行計畫。
(五)檢討及控管機制。
(六)其他相關事項。
二、特定區域計畫:
(一)特定區域範圍。
(二)現況分析及課題。
(三)發展目標及規劃構想。
(四)治理及經營管理規劃。
(五)土地利用管理原則。
(六)執行計畫。
(七)其他相關事項。

第 6 條 本法第十條所定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之計畫年期、基本調查、直轄
市、縣(市)空間發展及成長管理計畫、部門空間發展計畫,其內容如下

一、計畫年期:以不超過二十年為原則。
二、基本調查:以直轄市、縣(市)空間範圍為尺度,蒐集人口、住宅、
經濟、土地使用、運輸、公共設施、自然資源及其他相關項目現況資
料;必要時,並補充調查國土利用現況。
三、直轄市、縣(市)空間發展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直轄市、縣(市)國土空間整體發展構想。
(二)直轄市、縣(市)天然災害、自然生態、文化景觀及自然資源分布
空間之保育計畫。
(三)直轄市、縣(市)管轄海域範圍內港口航運、漁業資源利用、礦業
資源利用、觀光旅遊、海岸工程、海洋保護、特殊用途分布空間之
保育或發展計畫;無海域管轄範圍之直轄市、縣(市)免訂定之。
(四)直轄市、縣(市)農地資源分類分級情形之保護或發展計畫。
(五)直轄市、縣(市)城鄉發展結構及模式之發展計畫。
(六)其他相關事項。
四、直轄市、縣(市)成長管理計畫內容,應視其需要包含下列事項與其
方法及步驟:
(一)計畫目標。
(二)直轄市、縣(市)宜維護農地面積及區位。
(三)直轄市、縣(市)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及可發展面積及區位。
(四)直轄市、縣(市)城鄉發展優先順序。
(五)土地再利用區位及推動方案。
(六)公共設施之需求、配置及改善方案。
(七)實施財源評估。
(八)經濟發展機會及社會公平正義改善方案。
(九)其他相關事項。
五、部門空間發展計畫,應包括住宅、產業、運輸、重要公共設施及其他
相關部門,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直轄市、縣(市)部門發展政策。
(二)部門空間發展現況。
(三)課題及對策。
(四)部門空間發展定位。
(五)部門空間發展分布區位。
(六)直轄市、縣(市)部門空間發展用地供需規模數量。

第 7 條 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擬訂機關依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就核定之國土計
畫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復議時,應附具理由及相關文件。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前項復議之申請案,應提經國土計畫審議會審議之。

第 8 條 各級主管機關因擬訂或變更國土計畫,依本法第十八條規定派員進入公、
私有土地或建築物實施調查或勘測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所有人、占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
二、前款通知無法送達時,得寄存於當地村(里)辦公處,並於主管機關
及村(里)辦公處公告之。
前項規定於主管機關依第二條規定將國土計畫擬訂、變更之規劃事項委託
其他機關或團體辦理時,準用之。

第 9 條 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第二款第三目、第三款第三目、第四
款第三目規定各國土功能分區之其他必要分類,應符合該條所定國土功能
分區劃設原則,並考量環境資源條件、土地利用現況、地方特性及發展需
求等因素,於全國國土計畫或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中定之。

第 10 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定編定適當使用地,應按各級國土計畫,就土地
能供使用性質,編定各種使用地。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所定為加強國土保育,得隨時辦理國土功能分區圖
檢討變更之情形,為依各級國土計畫國土功能分區之劃設內容,將國土功
能分區或分類變更為使用管制規定更為嚴格之其他分區或分類。

第 11 條 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所定區域計畫實施前之建築物、設施,於非都市土
地範圍內之原住民族土地,為土地使用編定前已建造完成者。

第 12 條 依本法第三十六條擬訂之復育計畫,如涉及原住民族土地,劃定機關邀請
原住民族部落參與計畫之擬定、執行與管理,應於相關會議十四日前以書
面通知之。

第 13 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
研擬之完善安置及配套計畫,其內容應包括安置對象、安置方式、安置地
點、財務計畫、社會輔導及其他相關事項。

第 14 條 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所定從事未符合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使用原則之
土地使用,為違反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或第四項授權訂定之規則所定使
用項目;所定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之土地使用,為該土地使用屬本法
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授權訂定之標準所定情形。
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定未經使用許可而從事符合國土功能分區
及其分類使用原則之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之土地使用,為應依本法第
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申請使用許可而未經許可者。

第 15 條 本細則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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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 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
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之金額
中華民國104 年12 月11 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0404689510 號公告
依據:所得稅法第5 條第4 項及第5 條之1 第1 項。
 公告事項:
一、105 年度綜合所得稅之免稅額,每人全年新臺幣(下同)85,000 元;納稅義務
人及其配偶年滿70 歲者,暨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70 歲受納稅
義務人扶養者,每人每年127,500 元。
二、105 年度綜合所得稅之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90,000 元;有配
偶者扣除180,000 元。
三、105 年度綜合所得稅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128,000
元為限。
四、105 年度綜合所得稅之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128,000 元。
五、105 年度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下:
(一)全年綜合所得淨額在520,000 元以下者,課徵5%。
(二)超過520,000 元至1,170,000 元者,課徵26,000 元,加超過520,000 元部
分之12%。
(三)超過1,170,000 元至2,350,000 元者,課徵104,000 元,加超過1,170,000
元部分之20%。
(四)超過2,350,000 元至4,400,000 元者,課徵340,000 元,加超過2,350,000
元部分之30%。
(五)超過4,400,000 元至10,000,000 元者,課徵955,000 元,加超過4,400,000
元部分之40%。
(六)超過10,000,000 元者,課徵3,195,000 元,加超過10,000,000 元部分之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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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上前往嘉義搭10點的船,前進澎湖
經過約2個小時終於到達澎湖馬公
IMG_4408_調整大小.JPG IMG_4409_調整大小.JPG IMG_4411_調整大小.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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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財政困難,調漲不動產稅收成為挹注財庫法寶!台南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通過明年房屋標準單價調漲草案,南市府開第一槍預定下月中公告,平均漲幅1.2倍,並溯及「民國90年以後設籍的房屋」均適用,估計有10多萬戶明年房屋稅將上揚,民眾痛批「搶錢」。
台南市政府稅務局4月召開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會中做出有關房屋構造標準單價「調漲並自動溯及民國90年以後設籍的新、增、改建房屋均適用」決議。依新決議的標準單價調整方案,將連帶造成「房屋現值」提升,房屋稅將自然增加。

台南市明年房屋標準單價調漲幅度平均1.2倍,預估10多萬戶市民明年房屋稅將大幅上揚。(黃仲裕攝)

台南市明年房屋標準單價調漲幅度平均1.2倍,預估10多萬戶市民明年房屋稅將大幅上揚。(黃仲裕攝)




稅務局估算,全市60多萬住戶中,有10多萬戶明年房屋稅平均調漲1.2倍,預計可增加房屋稅收近2成。其中,新建透天厝的漲幅最高,集合式住宅漲幅相對較低。
市府稅務局長張紹源表示,台南市房屋標準單價,從民國73年以後就沒有調整過,此次調整主要是因為房屋稅條例規定「房屋標準價格每3年評定一次」,加上財政部要求,才召開不動產評價委員會進行調整,全台其他12個縣市也都在進行房屋標準單價調整作業中。
張紹源說,新的標準單價溯及「民國90年以後設籍的房屋」均適用,是因為長期以來沒有調整所致;同時,市府在考量財政、稅收、公平性等因素後,選擇此一對市民衝擊最小的方案。目前草案尚待市長核定,可能還有變數。
不過,有民眾認為,台南市為6都之一,但公共建設水準難以與台北市、高雄市並列,但多數縣市的房屋標準單價調整,都採新標準單價實施年度新設籍房屋才適用,鮮少「追溯回推」,擺明了就是先計算財政缺口,再量身訂作一套適用的增稅規則來填補,根本是「搶錢」。
對此,稅務局解釋,儘管財政部99年2月26日曾經規定,重行評定的房屋標準單價,僅適用於重行評定後的新、增、改建房屋;但財政部又於103年11月5日廢止前述規定,並授權地方政府視實際情形自行決定適用原則。台南市召開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決議溯及「民國90年以後設籍的房屋適用」,完全合乎法令。
(中國時報)2016年05月29日 04:10
/台南報導

 



 





  • 房屋現值評定仍用30年前標準



  • 90秒看真相/台灣為什麼課不到房地產稅?90秒看真相/台灣為什麼課不到房地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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