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上三站標售文宣圖_頁面_1



  1050518高鐵臺中、臺南車站地區土地順利標出,本次標售平均溢價達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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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費地成交
臺南市政府地政局於105年05月25日標售市地重劃區抵費地共標脫5筆,總標脫金額達5億1千萬餘元,開標過程圓滿順利!
本次標售地政局提出臺南市九份子市地重劃區抵費地共10筆,其中5筆順利標脫,包含標號2國安段1525地號,得標單價為60,500元/平方公尺;標號5國安段1616地號,得標單價為66,550元/平方公尺;標號7國安段1696地號,得標單價為60,137元/平方公尺;標號8國安段1736-2地號,得標單價為53,250元/平方公尺及標號10國安段1762地號,得標單價為67,155元/平方公尺,詳細開標結果,請詳見臺南市政府地政局網站。
本次標售過程備受矚目,觀看開標民眾人數眾多,經開標後成果統計,本次大面積(600坪以上)抵費地,標脫金額每坪介於新台幣19.9萬至22.1萬之間,而小面積之抵費地(約33.4坪)標脫金額每坪約新台幣17.5萬。
臺南市政府地政局表示,後續九份子市地重劃區將陸續提供優質抵費地供民眾參與投標,歡迎有意願參與投標民眾,密切注意臺南市政府公告訊息,民眾倘有任何標售相關疑問,歡迎洽詢臺南市政府地政局市地重劃科,專線電話:(06)298-2794     
     
撰  稿 人:李佳璋        連絡電話:06-2991111#8407
業務科長:林佳樺        連絡電話:06-3901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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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銷售高雄市「新光城—福山學人」預售屋過程中,要求購屋人先給付定金始提供契約書攜回審閱等違反公平交易法,樹藤建設公司罰30萬元,聯義廣告公司罰16萬元。
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資料 105年5月25日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本(25)日第1281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樹藤建設有限公司(下稱樹藤公司)與聯義廣告事業有限公司(下稱聯義公司),於銷售「新光城-福山學人」預售屋時,未以書面提供預售屋建造執照影本、基地位置圖、地盤圖、停車空間平面圖、各戶持分總表、買賣契約書等預售屋買賣之重要交易資訊,供購屋人審閱,對購屋人交易決定造成影響,以及要求購屋人先給付定金始提供契約書攜回審閱,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處樹藤公司新臺幣(下同)30萬元罰鍰,處聯義公司16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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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府回應東區人口流失及東區7項重大建設經費「細說分明」
都發局表示,東區是目前台南市發展最繁榮、人口密度最高的地區,地價亦長期居高不下,可建築用地越來越少,99年底縣市合併後,人口亦有往永康區及安南區移動現象,而目前市府正積極開發平實營區與南台南副都心,平實營區市地重劃預計明年7月完工,南台南副都心區段徵收也預計於今年9月完成,未來兩處開發後,將為東區建構優良居住環境,並可進駐約1萬5千以上的人口,帶動地方發展。
有關小巨蛋計畫,市府已與中央合作於高鐵特定區推動多功能會展中心,並朝會展、表演、體育競賽及各類活動等多功能展館規劃。南台南站副都心文教用地未來規劃,市府將從宏觀與邁向國際城市發展的角度,重新檢討提出相關建設計畫,以符合市民的期望。目前持續與成大及相關研發單位徵詢中,有關各界對該文教用地之使用建議,市府秉持客觀之立場,皆將納入規劃考量。
另,針對東區重大建設經費市府主計處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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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臺南市北區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兵工配件廠地區、自強新村地區(配合臺南市未改建眷村土地整體規劃專案))」發布實施計畫書1050519ur02_頁面_1
變更理由及內容
一、變更理由
臺南市未改建之眷村土地分散於全市各重要區位,且多半因低度利用
而造成地區發展瓶頸,牽動整體都市未來空間發展甚鉅。為提昇都市整體
發展及眷地資源合理利用,誘發周邊地區的成長以形塑都市再發展價值,
故市府與國防部合作辦理「臺南市未改建眷村土地整體規劃專案」,配合
各未改建眷村之區位條件及潛力限制,界定再開發定位,並依據「臺南市
未改建眷村土地整體規劃專案」內容,辦理本案之細部計畫變更作業,說
明如下:
(一)兵工配件廠
本計畫區於99 年6 月發布實施之「變更臺南市北區都市計畫(主
要計畫)通盤檢討案」暨「變更臺南市北區都市計畫(細部計畫)
通盤檢討案」已完成土地使用分區變更,惟商業區及觀光藝文商業
專用區部份尚未訂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與都市設計規範,故本
案配合「臺南市未改建眷村土地整體規劃專案」內容,進行土地使
用分區管制要點與都市設計規範之擬定,以提昇地區整體環境品質
並強化未改建眷村土地整體開發效益。
(二)自強新村
本計畫區係配合「臺南市未改建眷村土地整體規劃專案」內容
對本區為林蔭休閒景觀商業機能區之定位,為達成提昇本地區商業
使用機能之目標,辦理本案細部計畫變更作業,並進行土地使用分
區管制要點與都市設計規範之擬定,以整合綠園道周邊特性,延續
林森路公園道休閒商業活動,符合地區發展需求。
二、變更內容
(一)兵工配件廠
本計畫區現行細部計畫尚未訂定「商131」商業區及觀光藝文商
業專用區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及都市設計規範,故依據規劃構
想及未來整體開發原則,研擬本計畫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與都
市設計規範,及增訂開發附帶條件。此外,因「商131」商業區及觀
光藝文商業專用區內仍有零星私有地主,考量土地開發之公平性並
保障私有地主權益,私有地需依變更回饋規定辦理開發。
(二)自強新村
本計畫區依循「臺南市未改建眷村土地整體規劃專案」之規劃
成果,為達成提昇本地區商業使用機能之目標,故配合「臺南市未
改建眷村土地整體規劃專案」對本區為林蔭休閒景觀商業機能區之
定位,變更原住宅區為商業區,以整合綠園道周邊特性,延續林森
路公園道休閒商業活動,符合地區發展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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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基準第五點、第六點修正規定
五、申請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自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者,家庭成員之一定所得及財產基準如下:
() 所得:家庭年所得低於百分之五十分位點家庭之平均所得且所得總額按家庭成員人數平均分配,每人每月不超過最低生活費三點五倍,如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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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立耘非凡介紹_頁面_01.jpg
富立建設耘非凡完整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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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臺南市主要計畫(第五次通盤檢討)案」報部計畫書_頁面_1
「變更臺南市主要計畫(第五次通盤檢討)案」報部計畫書(節錄)
一、整體性規劃原則
(一)本次主要計畫除將作為引導大臺南都會核心區域發展架構之綱要計畫
外,同時亦為一整合型計畫,以宏觀性的尺度整併各行政區主要計畫的
發展方向,作為後續各行政區細部計畫通盤檢討之依據。
(二)配合臺南鐵路地下化、台鐵捷運化及大臺南幹線公車之重要政策,朝向
大眾運輸導向之土地使用發展模式,未來新開發之高強度土地使用及容
積率提昇之區位,以集中於大眾運輸系統場站周邊為原則,提昇場站周
邊地區之服務性機能。
二、各使用分區檢討變更原則
(一)住宅區
臺南市主要計畫現有住宅區可發展總量已超過計畫人口需求,因
此本次通盤檢討之住宅區檢討變更原則如下:
1.計畫人口達成率未達70%之行政區,原則上不得再大面積釋出住宅區
土地,惟配合未開闢公共設施用地經檢討後,擬予解編變更為毗鄰分
區且具明確之開發財務計畫者,不在此限。
2.已發展之住宅聚落中,包夾其他使用分區致與住宅使用不相容者,得
檢討變更為住宅區,惟其發展強度因而提高者,必須提供一定比例之
公共設施用地,以維持該區生活環境品質。
3.住宅區發展定位考量其區位條件、臨路條件、周邊公共設施劃設水準
等,在有利於塑造都市發展軸線、帶動市中心區人口回流之目標下,
擇訂適合發展較高強度之住宅區街廓,訂定低密度住宅區變更為中、
高密度住宅區之申請許可辦法,並明定合理公平之回饋機制,以兼顧
都市發展需求與地區環境品質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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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
中華民國10556
台內地字第1051303449




修正「耕地分割執行要點」,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耕地分割執行要點」


部  長 陳威仁


 


耕地分割執行要點修正規定


一、為登記機關執行耕地分割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農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辦理耕地分割,除依本條例、本條例施行細則、土地登記規則及地籍測量實施規則之規定外,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三、本要點適用範圍為本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


四、耕地之分割,除有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形外,其分割後每人所有每宗耕地面積應在零點二五公頃以上。


五、共有耕地依共有人應有部分之比例,辦理共有物分割,其分割後各人所取得之土地價值較其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值減少者,其減少部分,應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五條規定辦理。


六、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前段規定因購置毗鄰耕地而與其耕地合併者,得為分割合併,係為擴大農場經營規模,因買賣、贈與、交換及共有物分割之原因,必須分割毗鄰耕地與其耕地合併。


  依前項規定申請分割合併者,應符合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之要件,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 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土地分割複丈時,應由擬取得之毗鄰耕地所有權人承諾取得分割後之土地,並與其原有土地合併。


() 登記機關於核發土地分割複丈結果通知書時,應於備註欄註明本案土地之分割,係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前段規定辦理,並應與承受人之土地合併,始得辦理登記。


() 申請人得依土地分割複丈結果通知書所列地號面積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現值或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申請人應就土地分割標示變更登記、所有權移轉登記及土地合併標示變更登記,連件向登記機關申辦。


七、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後段規定同一所有權人或共有人均相同之二宗以上毗鄰耕地,申請分割合併,係為便利農作經營之需要,申請先分割後合併或先合併後分割,並應連件辦理,土地宗數不得增加。


  依前項規定辦理合併分割後,任一宗耕地面積達零點五公頃以上者,不得再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辦理分割。但整宗土地移轉他人者,不在此限。


八、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部分依法變更為非耕地使用者,其依法變更部分及共有分管之未變更部分,得為分割者,指共有耕地部分變更為非耕地使用,其依法變更部分,得為分割;其餘未變更為非耕地部分,為共有分管者,得依共有人之分管協議書,分割為單獨所有或維持共有;分割為單獨所有者,其分割後土地宗數不得超過共有人人數,並應連件辦理。


九、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辦理耕地分割,應分割為單獨所有。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 耕地之部分共有人協議就其應有部分維持共有


() 依法院確定判決或和解筆錄就共有物之一部分由全體繼承人或全體共有人維持共有


十、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後,將繼受持分移轉予繼承人者,得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分割。


十一、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申辦分割之共有耕地,部分共有人於本條例修正後,移轉持分土地,其共有關係未曾終止或消滅,且分割後之宗數未超過修正前共有人數者,得申請分割。


  依前項規定申請分割,其共有人人數少於本條例修正前共有人數者,分割後之宗數,不得超過申請分割時共有人人數。


十二、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租佃雙方協議以分割耕地方式終止耕地三七五租約時,其分割後之土地宗數不得超過租佃雙方之人數。


十三、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非農地重劃地區變更為農水路使用者,應先變更為交通用地或水利用地後,始得辦理分割。


十四、已辦竣農地重劃之耕地,依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辦理分割時,不受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有關最小坵塊土地短邊十公尺之限制。但耕地合併分割不得破壞已完成規劃之農水路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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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南市新建大樓防震系統一覽表
   大樓防震系統一覽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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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502臺南市載客小船受理營運申請範圍(水景公園)
主旨:預告公告「臺南市載客小船受理營運申請範圍(水景公園)」。 
依據:「臺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訂定機關:臺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 
訂定依據:「臺南市載客小船管理自治條例」第四條規定。 
草案全文:「臺南市載客小船受理營運申請範圍(水景公園)」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府全球資訊網(網址: 
http://www.tainan.gov.tw/tainan/)「市政公告」網頁。 
對於本公告有任何意見或疑問,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7日內,以書面向本市承辦機關陳述意見或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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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減免與房屋稅減免規則
 



財政部
中華民國10554
台財稅字第10400717060




一、自本令發布日起,土地稅減免規則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地價稅之私立醫院,指依醫療法設立之醫院,不包括依醫療法設立之診所、醫療財團法人(醫院、診所)附設之護理或其他機構。


二、自本令發布日起,本部、行政院衛生署(現為衛生福利部)及內政部1011128日會銜發布「具宗教性質之醫療財團法人符合房屋稅條例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私立慈善救濟事業認定基準」第1款規定之醫院,指依醫療法設立之醫院,不包括依醫療法設立之診所、醫療財團法人(醫院、診所)附設之護理或其他機構。


部  長 張盛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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