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Jul 12 Fri 2024 17:04
-
「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檢核要領表--玩稅高手
- Jul 12 Fri 2024 10:45
-
房地合一稅交易日、取得日與成本認定--玩稅高手
- Jul 12 Fri 2024 10:39
-
「房地合一稅2.0」檢核要領表--玩稅高手
- Jul 10 Wed 2024 11:04
-
房屋稅與地價稅核課期程比較--玩稅高手
- Jul 05 Fri 2024 10:20
-
買屋登記小孩頭期款該如何匯款--房定合一稅成本認定--玩稅高手
- Jun 21 Fri 2024 17:50
-
台南市北區退縮建築規定-依據「變更臺南市北區都市計畫(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再公開展覽再2案、再3案)」-玩稅高手
- Jun 19 Wed 2024 18:25
-
臺南市政府113年第1次市地重劃抵費地暨區段徵收剩餘可建築土地得標清冊
- Jun 17 Mon 2024 18:09
-
最新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問與答-113.06.14
一、 公司法人購置住宅貸款
Q1:金融機構得否以周轉金名義(資金用途代號為「4」)辦理公司法人購置住宅貸款?
答:否。金融機構辦理公司法人購置住宅貸款,不得以修繕、周轉金或其他貸款名目承作。
Q2:公司法人依本規定申辦購置住宅貸款,可否於貸款後,另以增貸或轉貸方式,要求金融機構提高貸款額度?
答:
1.自撥款日起算之3年內辦理增貸或轉貸者,僅得就還款金額超過本金平均攤還部分,以及原貸金額未達本規定貸款成數上限之差額部分辦理增貸;惟借款人應切結增貸資金用途非流向購買受本規定限制貸款條件之各項不動產,以及切結不實之不利違約效果,承貸金融機構並應核實認定借款人資金用途。
2.自撥款日起算滿3年後,可以增貸,惟增貸金額合計原貸款餘額不得超過本規定貸款成數上限;借款人應切結增貸資金用途非流向購買受本規定限制貸款條件之各項不動產,以及切結不實之不利違約效果,承貸金融機構並應核實認定借款人資金用途。
3.上開所稱「本規定貸款成數上限」之計算基準,原則上應以原貸金融機構之鑑價或買賣金額較低者為準;惟承貸金融機構確無法取得原貸金融機構之鑑價者,得以轉貸金融機構之鑑價或買賣金額較低者為準。
Q3:公司法人以原有房貸舊案辦理增貸,或另提供其他房地抵押辦理新貸,且該等資金用途係流向購置住宅,並以該住宅申辦貸款者,是否亦受管制?
答:是。
1. 借款人新貸或增貸資金加計購置住宅貸款金額,不得超過本規定規範之貸款成數。
2. 爲確實掌握借款人資金流向,金融機構應於同意申貸時,請該借款人切結聲明其願按申貸用途使用借款,以及切結不實之不利違約效果。金融機構並應事後查核,落實借款人切結事項。
Q4:公司法人申辦之購置住宅貸款,其建物所有權狀之用途登記含「住」、「住商」、「住辦」、「住工」等,是否須適用本規定之規範?
答: 是。惟如建物所在地之地方政府法令規定該建物可供營業使用,且借款人主張該建物主要用途實際供借款人本人營業用(出租除外)並有設立登記(或切結於購置建物半年內辦妥設立登記),經金融機構實地查核屬實並落實借款人切結事項者,得排除本規定之適用。
Q5:以下情況是否應適用本規定之規範?
(1)公司法人以買賣方式新取得住宅(含基地)所有權,且過戶時間在109年12月8日(含)後一段期間,憑該住宅(含基地)向金融機構申辦貸款?
(2)公司法人以買賣方式新取得高價住宅(含基地)所有權,且過戶時間在101年6月22日~109年12月7日,於過戶後一段期間憑該住宅(含基地)向金融機構申辦貸款?
(3)公司法人以已清償購置住宅貸款之擔保品再次申貸?
答:是。除借款人切結貸款資金非流向購買受本規定限制貸款條件之各項不動產,以及切結不實之不利違約效果,承貸金融機構並應核實認定借款人資金用途外,應適用本規定之規範。
Q6:公司法人申辦購置住宅貸款,金融機構得否以增提其他擔保品方式增加貸款金額?
答:否。金融機構以增提擔保品方式額外增加貸款金額,即屬本規定「另以其他貸款名目,額外增加貸款金額」之情形之一。
Q7:有關公司法人申辦購置住宅貸款,下列情形是否違反本規定所稱「不得有寬限期」之規定?
(1) 依約定分期攤還部分金額後,要求就已償還額度辦理增貸。
(2) 每期攤還本利,採前期僅償還少數本利,後期償還大額本利之方式。
(3) 申辦短期性房貸,貸款期間僅繳付利息。
答:是。
1. 上開3種情況均屬違反本規定所稱「不得有寬限期」情形。
2. 金融機構辦理本項貸款,應就貸款本金及利息合併計算後,平均分攤於貸款年限內按期攤還,分期償還方式得按週或按月方式辦理。
Q8:公司法人申辦之購置住宅貸款,其建物所有權狀之用途登記為空白,但其他之用途登記文件(例如:謄本、測量成果圖、使用執照等)有「住」字樣者,是否須適用本規定之規範?
答:下列情形應適用本規定相關規範:
1.該建物如經金融機構認定為無價值或鮮少價值,且其座落土地為都市計畫劃定之住宅區或商業區土地者,貸款條件應依本規定問與答「五、購地貸款」Q9辦理。
2.該建物如經金融機構認定為非屬無價值或鮮少價值者,貸款條件應適用本規定購置住宅貸款規範。
Q9:公司法人申辦購置住宅貸款,可否另以名下定存單向金融機構質借,資金流供購置該住宅?
答:借款人以名下定存單向金融機構質借或為十足擔保,資金流供購置該住宅者,尚非屬本規定所稱「另以其他貸款名目,額外增加貸款金額」。
Q10:借款人於本規定實施前已辦理本規定所稱之(短、中期)購置住宅貸款,於本規定實施後,擬辦理屆期續貸或屆期轉貸,貸款條件是否應按本規定辦理?
答:是。如原貸餘額高於本規定貸款成數上限,其差額部分得給予最長1年之調整期,請逕洽承貸金融機構協商償還方式。
Q11:借款人於本規定實施前已辦理本規定所稱之(短、中期)購置住宅貸款,於本規定實施後,擬辦理轉貸,且原貸契約尚未屆期,貸款條件是否應按本規定辦理?
答:原貸契約尚未屆期之轉貸案件,在原貸契約未屆期前,貸款條件依轉貸金融機構授信規定辦理,惟原貸契約屆期後,貸款條件應按本規定辦理。
Q1:金融機構得否以周轉金名義(資金用途代號為「4」)辦理公司法人購置住宅貸款?
答:否。金融機構辦理公司法人購置住宅貸款,不得以修繕、周轉金或其他貸款名目承作。
Q2:公司法人依本規定申辦購置住宅貸款,可否於貸款後,另以增貸或轉貸方式,要求金融機構提高貸款額度?
答:
1.自撥款日起算之3年內辦理增貸或轉貸者,僅得就還款金額超過本金平均攤還部分,以及原貸金額未達本規定貸款成數上限之差額部分辦理增貸;惟借款人應切結增貸資金用途非流向購買受本規定限制貸款條件之各項不動產,以及切結不實之不利違約效果,承貸金融機構並應核實認定借款人資金用途。
2.自撥款日起算滿3年後,可以增貸,惟增貸金額合計原貸款餘額不得超過本規定貸款成數上限;借款人應切結增貸資金用途非流向購買受本規定限制貸款條件之各項不動產,以及切結不實之不利違約效果,承貸金融機構並應核實認定借款人資金用途。
3.上開所稱「本規定貸款成數上限」之計算基準,原則上應以原貸金融機構之鑑價或買賣金額較低者為準;惟承貸金融機構確無法取得原貸金融機構之鑑價者,得以轉貸金融機構之鑑價或買賣金額較低者為準。
Q3:公司法人以原有房貸舊案辦理增貸,或另提供其他房地抵押辦理新貸,且該等資金用途係流向購置住宅,並以該住宅申辦貸款者,是否亦受管制?
答:是。
1. 借款人新貸或增貸資金加計購置住宅貸款金額,不得超過本規定規範之貸款成數。
2. 爲確實掌握借款人資金流向,金融機構應於同意申貸時,請該借款人切結聲明其願按申貸用途使用借款,以及切結不實之不利違約效果。金融機構並應事後查核,落實借款人切結事項。
Q4:公司法人申辦之購置住宅貸款,其建物所有權狀之用途登記含「住」、「住商」、「住辦」、「住工」等,是否須適用本規定之規範?
答: 是。惟如建物所在地之地方政府法令規定該建物可供營業使用,且借款人主張該建物主要用途實際供借款人本人營業用(出租除外)並有設立登記(或切結於購置建物半年內辦妥設立登記),經金融機構實地查核屬實並落實借款人切結事項者,得排除本規定之適用。
Q5:以下情況是否應適用本規定之規範?
(1)公司法人以買賣方式新取得住宅(含基地)所有權,且過戶時間在109年12月8日(含)後一段期間,憑該住宅(含基地)向金融機構申辦貸款?
(2)公司法人以買賣方式新取得高價住宅(含基地)所有權,且過戶時間在101年6月22日~109年12月7日,於過戶後一段期間憑該住宅(含基地)向金融機構申辦貸款?
(3)公司法人以已清償購置住宅貸款之擔保品再次申貸?
答:是。除借款人切結貸款資金非流向購買受本規定限制貸款條件之各項不動產,以及切結不實之不利違約效果,承貸金融機構並應核實認定借款人資金用途外,應適用本規定之規範。
Q6:公司法人申辦購置住宅貸款,金融機構得否以增提其他擔保品方式增加貸款金額?
答:否。金融機構以增提擔保品方式額外增加貸款金額,即屬本規定「另以其他貸款名目,額外增加貸款金額」之情形之一。
Q7:有關公司法人申辦購置住宅貸款,下列情形是否違反本規定所稱「不得有寬限期」之規定?
(1) 依約定分期攤還部分金額後,要求就已償還額度辦理增貸。
(2) 每期攤還本利,採前期僅償還少數本利,後期償還大額本利之方式。
(3) 申辦短期性房貸,貸款期間僅繳付利息。
答:是。
1. 上開3種情況均屬違反本規定所稱「不得有寬限期」情形。
2. 金融機構辦理本項貸款,應就貸款本金及利息合併計算後,平均分攤於貸款年限內按期攤還,分期償還方式得按週或按月方式辦理。
Q8:公司法人申辦之購置住宅貸款,其建物所有權狀之用途登記為空白,但其他之用途登記文件(例如:謄本、測量成果圖、使用執照等)有「住」字樣者,是否須適用本規定之規範?
答:下列情形應適用本規定相關規範:
1.該建物如經金融機構認定為無價值或鮮少價值,且其座落土地為都市計畫劃定之住宅區或商業區土地者,貸款條件應依本規定問與答「五、購地貸款」Q9辦理。
2.該建物如經金融機構認定為非屬無價值或鮮少價值者,貸款條件應適用本規定購置住宅貸款規範。
Q9:公司法人申辦購置住宅貸款,可否另以名下定存單向金融機構質借,資金流供購置該住宅?
答:借款人以名下定存單向金融機構質借或為十足擔保,資金流供購置該住宅者,尚非屬本規定所稱「另以其他貸款名目,額外增加貸款金額」。
Q10:借款人於本規定實施前已辦理本規定所稱之(短、中期)購置住宅貸款,於本規定實施後,擬辦理屆期續貸或屆期轉貸,貸款條件是否應按本規定辦理?
答:是。如原貸餘額高於本規定貸款成數上限,其差額部分得給予最長1年之調整期,請逕洽承貸金融機構協商償還方式。
Q11:借款人於本規定實施前已辦理本規定所稱之(短、中期)購置住宅貸款,於本規定實施後,擬辦理轉貸,且原貸契約尚未屆期,貸款條件是否應按本規定辦理?
答:原貸契約尚未屆期之轉貸案件,在原貸契約未屆期前,貸款條件依轉貸金融機構授信規定辦理,惟原貸契約屆期後,貸款條件應按本規定辦理。
- Jun 17 Mon 2024 14:30
-
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修正規定--玩稅高手

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修正規定
1 3 年6 月13 日發布
113 年6 月14 日生效
一、 本規定依中央銀行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及銀行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四十條規定訂定 之。
二、 本規定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 金融機構:指本國銀行、外國銀行在臺分行、信用合作社、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及保
險公司。
(二) 不動產抵押貸款:指購置住宅貸款、購地貸款、
餘屋貸款及工業區閒置土地抵押貸款。
(三) 購置住宅貸款:指購置高價住宅貸款及購屋貸款。
(四) 購置高價住宅貸款:指金融機構承作借款人為購買建物權狀含有「住」字樣之下列住宅(含基地),所辦理之抵押貸款:
1. 座落於臺北市者:鑑價或買賣金額為新臺幣七千萬元以上。
2. 座落於新北市者:鑑價或買賣金額為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上。
3. 座落於臺北市及新北市以外之國內地區者: 鑑價或買賣金額為新臺幣四千萬元以上。
(五) 購屋貸款:指金融機構承作借款人爲購買建物權狀含有「住」字樣之非高價住宅(含基地),所辦理之抵押貸款。
(六) 購地貸款:指金融機構承作借款人為購買都市計畫劃定之住宅區或商業區土地,所辦理之抵押貸款。
(七) 餘屋貸款:指金融機構承作建築業者以新建餘屋住宅(含基地)為擔保,所辦理之抵押貸款。
(八) 工業區閒置土地抵押貸款:指金融機構承作借款人以工業區閒置土地為擔保,所辦理之抵押貸款。
(九) 建築業者:指以銷售為目的,從事土地、建物及其他建設等不動產投資興建之行業;或從事住宅建物興建之建築工程行業。
(十) 新建餘屋住宅(含基地):指屋齡五年內且仍維持建物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住宅(含基地)。
(十一) 工業區閒置土地:指金融機構經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為經濟部轄管工業區閒置土地公告清冊所列之土地。
(十二)特定地區:指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新竹縣及新竹市。
(十三)借款人:指自然人及公司法人。
三、 金融機構承作公司法人之購置住宅貸款 金融機構承作公司法人之購置住宅貸款 金融機構承作公司法人之購置住宅貸款 金融機構承作公司法人之購置住宅貸款 金融機構承作公司法人之購置住宅貸款 金融機構承作公司法人之購置住宅貸款 ,其貸款條件限 ,其貸款條件限 ,其貸款條件限 ,其貸款條件限 制如下 制如下 :
(一) 不得有寬限期。
(二) 貸款額度最高不得超過住宅(含基地)鑑價或買賣金額較低者之四成。
(三) 除前款貸款額度外,不得另以修繕、周轉金或其他貸款名目,額外增加貸款金額。
四、 金融機構承作自然人之購置住宅貸款, 應依下列規定辦 應依下列規定辦 應依下列規定辦 理:
(一) 購置高價住宅貸款:其貸款條件之限制,適用前點各款之規定。
(二) 購屋貸款:應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辦理歸戶查詢借款人有無以房屋(含基地)為抵押之擔保放款,且用途代號為「1」(購置不動產)者(以下稱房貸);其貸款條件限制如下:
1. 已有一戶房貸者: 其為購買座落於特定地區住宅之購屋貸款 ,除適用前點第一款 及第三款規定外,貸額度最高不得超過住宅 (含基地)鑑價或買賣金額較低者之六成。
2. 已有二戶 房貸者 :適用前點各款之規定。
五、 金融機構承作購地貸款,其條件限制如下:
(一) 借款人應檢附購買土地具體興建計畫,並切結於一定期間內動工興建。
(二) 貸款額度最高不得超過購買土地取得成本與金融機構鑑價金額較低者之五成,其中一成應俟借款人動工興建後始得撥貸。
(三) 除前款貸款額度外,不得另以周轉金或其他名目,額外增加貸款金額。
六、 金融 機構承作餘屋貸款,其額度最高不得超過金融 機構鑑價金額之四成。
除前項貸款額度外, 不得另以周轉金或其他名目額外增加貸款金
七、 金融機構承作工業區閒置土地抵押貸款,其貸款額度最高不得超過金融機構鑑價額之四成。
除前項貸款額度外, 不得另以周轉金或其他名目額外增加貸款金。
工業區閒置土地抵押貸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 工業區閒置土地抵押貸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 工業區閒置土地抵押貸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 工業區閒置土地抵押貸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 工業區閒置土地抵押貸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前兩項規定 :
(一) 抵押土地已動工興建開發。
(二) 借款人檢附抵押土地具體興建開興建開發計畫,並切結 於一年內動工興建開發 。
八、 金融機構承作不動產抵押貸款,其屬依都市更新條例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條例或其他配合政府 相關政策之重建案件,不適用本規定。
九、 金融機構承作不動產抵押貸款而為鑑價時,應確實依其內部授信規範及主管機關之定辦理。
- Jun 09 Sun 2024 16:02
-
臺南市政府113年第1次市地重劃抵費地暨區段徵收剩餘可建築土地標售清冊--玩稅高手
- Jun 04 Tue 2024 18:36
-
修正「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第五條附表一、第六條附表二
- May 31 Fri 2024 08:29
-
誠實--是唯一的選擇; 誠實--是房仲唯一生存之道; 誠實--路上不孤單; 誠實--將會有追隨者; 誠實,從一個人的習慣,到一群人的信仰








